常见问题
答:标志性成分指标应为产品主要原料含有的性质稳定、能够准确定量、与产品保健功能具有相关性的活性成分或特征成分。对于多原料(包括提取物)组方产品,申请人应综合考虑组方特点、各主要原料所含的活性成分、特征成分、提
2023-11-23
答:(1)叶黄素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注册申请材料应明确其质量要求及质检报告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叶黄素》(GB 26405-2011)的规定。若使用商品化的叶黄素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应以符合GB 26405-2011的叶黄素为基础
2023-11-23
答:以多糖类大分子化合物为活性成分的保健食品,其多糖生物活性较强的,应选择相对明确的成分为标志性成分,不宜一概以粗多糖为标志性成分。
以大宗食品为原料提取多糖类物质的多糖类保健食品,申请人应提供多糖类物质详细的
以大宗食品为原料提取多糖类物质的多糖类保健食品,申请人应提供多糖类物质详细的
2023-11-23
答:对于此类产品,其申报新产品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转让技术、证书补发时,辅酶Q10、鱼油、破壁灵芝孢子粉、螺旋藻、褪黑素等原料的质量要求应按照保健食品用原料相关技术要求制定。
2023-05-29
答:根据《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终产品为阿胶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即标志性成分需制定L-羟脯氨酸、
2023-05-29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境外生产厂商(备案人)是指符合其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23-05-27
答:联系人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是境外生产厂商委托联系人办理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账号的授权(应载明联系人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并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6.7、6.8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023-05-27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有关要求:
(1)出具机构:涉及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应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证明性文件的原件应有出具单位、
(1)出具机构:涉及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应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证明性文件的原件应有出具单位、
2023-05-27
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灭菌工艺条件的研发和审评要求,我中心组织专题研讨会,对审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发布如下,供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时参考。
一、保健食品常用灭菌方法及关键工艺参数
保健食品加工过程常用的
一、保健食品常用灭菌方法及关键工艺参数
保健食品加工过程常用的
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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