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2003年,可信赖,因为我们真诚;被模仿,是我们的动力。我们是天健华成,我们创造行业典范!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保健食品申报 >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答:凭受理通知书、补充资料接收表、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的身份证领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如受理通知书遗失,需填写《保健食品受理通知书遗失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领取登记表》,补充

2022-03-02

答:为便于管理,已获批准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不能申报保健食品。

2022-03-02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境内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国产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人可以是具有承担独立民

2022-03-02

答:可以申报。申报者应按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提供相应资料,特别应针对第六条第十一款“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

2022-03-02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

2022-03-02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03-02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

2022-03-02

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原则上不能在申请技术转让时,同时申请变更。但在技术转让时,必须进行的变更内容可以申请办理,如技术转让不转让品牌的,可申请产品名称的变更。

2022-03-02

答: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慢性腹泻者”,注意事项增加“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 (详见《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

2022-03-02

答:1.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硒的食用量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2.作为功能性保健食品原料,如果食用量超

2022-03-02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扫码关注

Copyright © 2002-2022 天健华成申报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zhuceabc.cn 备案号:京ICP备0704124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