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情况的反馈
时间: 2023-06-28
作者:
来源:
导读: 2023年5月24日至6月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
2023年5月24日至6月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条,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就意见采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和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法定主体为食品生产企业。因而,对“备案主体是否可以为本市取得载有保健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注册产品批准证书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的建议未予采纳。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仅可在本企业适用。因而,对“如注册产品批准证书为北京市辖区内的企业,但该企业其无生产场地,则该企业以备案主体取得企业标准后,该企业标准是否也可用于被委托方企业,是否可修改为:企业依法仅可在本企业或者被委托方企业适用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建议未予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
(编辑 天健华成)
相关阅读
- 北京市监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
- 市监总局食品审评中心|6月21日召开保健食品等受理及咨询服务工作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动物源性食品中瓜尔胶的测定》等10项食品补充
- 市场监管总局等3部委|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
- 关于贯彻执行2023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关于恢复正常受理咨询工作的通
- 市监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关于调整保健食品申报资料复印件要求的通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疫情原因暂停现场受理和对外咨询服
- 关于公开征求《特殊食品注册审评核查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
- 中检院: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中,原料报送码是如何生成的?
- 关于及时更新保健食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通知
- 国家市监总局复文|对全国人大《关于加快保健食品注册审批进度的
- 人参灵芝西洋参或将纳入备案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人参等三
- 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时现场核查的相关规定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头条阅读
热门排行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