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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讯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

2022-08-16

一、规范申报资料邮寄 (二)为使通过邮件提交至受理大厅的申报资料可准确溯源寄出、送达等信息,请申请人勿使用闪送等快递形式提交申请资料,受理大厅暂不接收以上述形式提交的各类申报资料。
(三)请申请人将中心审评部门电

2022-08-04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2年第3号公告,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1项污染物标准、《饮料》(GB 7101-2022)等3

2022-08-04

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自6月10日起,食审中心恢复现场受理工作及现场、电话咨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受理、咨询时间安排不变。
二、拟进入受理大厅办事人员,需提前24小时通过电子邮件(shouliyuy

2022-06-09

各位企业负责人: 为了更好了解、梳理化妆品备案人、功效评价机构在功效宣称分类、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标识方面遇到的问题,提供更为有效的指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药监局牵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

2022-05-19

关于暂停受理、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自2022年5月16日起,我中心实行全体居家办公,暂停受理及咨询服务工作。恢复办公时间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2022-05-19

近期,随着国内疫情反弹,部分地区实行封闭管理,快递收派服务受到一定影响,为继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确保疫情期间工作不断不乱,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收、寄有关文书资料的,采取如下方式办理:
一、部分纸质文书

2022-04-17

为节约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因原证书遗失,无法换领延续、变更、转让等注册事项证书的,可提交原证书遗失的情况说明并附按规定发布的遗失声明后,直接领取新证书,无需再申请原证书补发。
特此通知

2022-04-10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月12日至2月12日对《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2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22-04-10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特殊食品和中药保护品种受理相关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请申请人以邮寄申报资料的形式办理业务。
二、注册证书改为以邮寄方式送达。
三、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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