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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安全与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为确保化妆品监管新法规平稳落地,助力我省化妆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
2022-04-30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 第11号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保六稳”工作,保障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助力化妆品行业复工复产,
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 第11号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保六稳”工作,保障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助力化妆品行业复工复产,
2022-04-30
通告〔2022〕3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现就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等
2022-04-30
近日,针对有关省级局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认定的问题,国家药监局进行了研究和答复。 国家药监局指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
2022-04-29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2年 第41号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稳”“六保”工作,保障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参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
2022-04-29
2021年是化妆品备案工作的一个转折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新规陆续施行,化妆品备案工作技术要求更加健全。 2021年5月1日前,使用国产非特殊用途
2022-04-28
沪药监通告〔2022〕9号为全力支持本市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法规范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备案办法》)《化妆品生
2022-04-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请示》(沪药监妆〔2022〕107号)收悉。经研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
你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请示》(沪药监妆〔2022〕107号)收悉。经研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
2022-04-28
吉林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省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过渡期的请示》(吉药监文〔2022〕1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过渡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省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过渡期的请示》(吉药监文〔2022〕1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过渡
2022-04-28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从严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第301号)发布以来,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大厅疫情防控和业务工作平稳有序。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为更好地服务环京地区通勤人员,经研究决定,大厅自202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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