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新原料申报 CDFA5年没解开的“扣”
据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新原料进入市场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安全性评估。我国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就明确规定“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对于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据《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调查,尽管在制度层面一直很明确,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对新原料组织严格的评审和测验,但是由于市场的发展速度远远高于行政审批的速度,这一制度日渐面临种种尴尬。 据一位常年跟卫生和食药部门打交道的人士透露,2004年7月份,当时的卫生部决定简化对进口非特产品的备案程序(卫监督发[2004]217号),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再加上直到五六年前,卫生部关于通过了审批的新原料的所有资料并没有联网,货架各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并不对称,这就导致2004年之后备案的这部分普通化妆品里面可能有些产品实际上使用了新原料。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的定义“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但是由于信息沟通不畅,时间久了之后,导致企业和具体的执法部分都开始分不清什么是需要备案的新原料。而主管部门也开始变得有些力不从心,2003年卫生部印发了《中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搜集整理了截止2000年已经通过审批并在国内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总共3265种,但是这跟国际上已经使用的15000多种化妆品原料比起来,显然差距不是一点点。 如果不在这个目录里面的原料全部需要审批,工作量显然不是一般的大,更重要的是如果一刀卡断,中国整个化妆品市场都有可能面临可用原料种类不足的尴尬局面。再加上一些违规使用和销售“新原料”的企业事实上并不是都受到了处罚。一旦有人闯红灯没有受到处罚,就会不断有人闯红灯,久而久之红灯就成了摆设。新原料审批制度一度成为一条“被遗忘”的规定。2011年4月2日发表在《香料香精化妆品》杂志上的《中国化妆品监管法制化研究》一文在对过去的原料监管制度做梳理时认为其“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项监管开始收紧。 徳之馨(上海)有限公司化妆品原料部销售及市场总监梅鹤祥告诉《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早在90年代中期,徳之馨就开始进行高通量筛选,希望能研发出一种理想的美白成分。“经过了七八年时间,投入千万欧元,通过400-500项测试,美白新成分SymWhite377终于被发研发出来,并在欧洲和美国通过了审批。” 新原料监管在面临系统性难题 即使是申请审批,后面的路也并不顺畅。 记者了解到,目前韩束、丸美等国内化妆品企业,成为SymWhite377国内的首批使用者。 有关人士透露,仍有许多化妆品原料排队等待进入中国市场的“通行证”,而目前的现状,让已进入和想进入中国市场的化妆品企业多少有些茫然无措。 梅鹤祥提出担忧:“这不利于新的东西投入市场。”他进一步解释:特别是化妆品行业,是典型的快消行业,按目前的现状,新技术、新产品投放市场受限,企业的创新能力受限,创新的积极性大受打击,这对推动市场发展不是好事。 《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一个简单的《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并没有解决实际执行中的种种衔接问题。如何尽快让“中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数量和国际接轨,同时又保证原料的安全性;既明确企业在原料安全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又做好监管,不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既弥补历史的不足,有面向未来的发展,成为食药局在新原料监管上,面临的一个系统性难题。 再出新规 涉嫌“违法” 一方面企业希望主管部门尽快把所有的流程,管理的政策都一是一二是二的明确下来,并保持不变,另一方面,食药局面临现状和一个没有完整可供借鉴的标准答案的情况下,又不得不多方试探,不断调整。 2014年元旦刚过,1月23日食药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月20日是各界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 同时,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建立完整的化妆品新原料追溯制度及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制度,并定期向食药局报告。对于已获批的新原料如果因为科技发展对其安全性有新的认识,食药局可组织再评价。 这就意味着一家企业通过了审批,另外一家企业如果不在核准范围内,要使用还要继续申请审批。 “从法条上来说,这一规定涉嫌违法,违背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新原料的定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只有在国内首次使用的原料需要审批,《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作为一个部门规定不应该跟国家法律相冲突”。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认为。 但是考虑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89年制定以来,还没有大修,目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又已经被国务院列为立法计划,接下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于新原料的监管条例是否也会大修就只能等待新法出台之后才知道了。 |
(编辑 天健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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