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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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2010年02月0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2010年02月0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联 系 人:陈志蓉,陈少洲 附件: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编辑 天健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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