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事项的公告(第38号)
关于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事项的公告(第38号) 2008年08月27日 发布 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9号联合公告要求,从2008年9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受理、制证和送达工作。为确保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许可事项的申请资料要求暂按原规定执行。受理送达工作程序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 查询。 二、由于信息系统原因,暂停网上申报程序,申请人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WORD格式的申请表填写后提交。2008年10月1日之前也可提交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程序生成的纸质申请表。 三、申请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时,申请人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如已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备案的,可提交复印件,同时在华责任单位须出具声明,承诺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自2008年10月1日起,申报单位申请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时,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如为外文,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申报单位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或领取批准文件时,经办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申报单位(或经申报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六、缴款方式及缴款要求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
(编辑 天健华成)
相关阅读
- 中检院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1号)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公布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
- 【互动】广东局|化妆品注册备案宣称含α-羟基酸,均需检测α-羟基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 国家药监局|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立即
- 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的20种情形被判定为“建议不批准”
- “广东药监”:牙膏不能“抗幽门螺旋杆菌”
- 中检院关于征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 福建药监局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74家企业的产品备案
- 浙江省化妆品审评中心关于接受业务咨询的公告
- 落实《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工作部署会在广州召开
- 北京市药监局重申:化妆品标签禁用“医院研制”“配方升级版”等易
- 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常见问题解答
- 怎么正确使用防晒喷雾?
- 北京互联网媒体涉嫌违法量,特殊化妆品位列第五名
- 美国《2022年化妆品法规现代化法案》重点内容介绍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头条阅读
热门排行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