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 及配套文件解读 一、起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实行目录管理。2019年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对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程序、纳入标准和后续调整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为推动保健功能目录制定,与原保健食品功能管理制度衔接,规范保健功能声称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权威技术机构,围绕功能声称、评价方法等内容开展专项研究。2019年 3月、2020年 11月分别发布《关于征求调整保健食品保健功能意见的公告》和《关于征求〈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及其配套文件意见的公告》,在综合社会反馈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基础上,制修订《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 《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等保健功能目录配套文件,进一步建立完善保健功能技术评价支撑体系。在此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 1月再次公开征求《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依法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以下简称《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和解读。 二、《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的定位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为《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配套的检验与评价方法,按照现有保健功能定位系统梳理1995年以来已批准注册的保健功能及配套评价方法,尤其是原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围绕功能声称、评价方法等内容修订形成新版检验与评价方法,并由强制性方法改为推荐性方法。为落实企业研发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科研优势,对于已纳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的保健功能,任何个人、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新的功能评价方法,参照功能目录的纳入程序,认可作为功能评价推荐性方法后,可供产品注册时使用。 三、保健功能已列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的产品过渡 对保健功能已列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的产品,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设定 5年过渡期,规范注册和备案产品的保健功能声称,已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对应的功效按《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调整,并制定了《新旧保健功能声称对应关系和功能评价衔接要求》(详见附表)。其中,对于已备案产品,备案人向原备案机构申请变更保健功能名称;对于已批准注册产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可单独提出保健功能名称变更注册,也可在办理其他变更、延续注册等申请事项时转换原保健功能声称;对于在审产品,审评机构将直接调整保健功能声称及说明书相关内容,申请人无需补正。 四、保健功能未列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的产品过渡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已注册但保健功能尚未纳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的产品,可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申请将相应保健功能纳入保健功能目录;或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申请变更保健功能,放弃未纳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的保健功能,转换或增补符合《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要求的保健功能。 五、注册证书“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过渡 对于已批准注册的产品中注册证书“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实际生产的技术要求和监管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产品换发注册证书的意见,由注册人向审评机构申请转换或增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内的保健功能声称,审评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审评换证工作。 六、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检验依据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受理的注册保健食品的检验申请,可按照《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开展产品功能评价试验等工作。
|
(编辑 天健华成)
上一篇: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阅读
- 解读|《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
-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
-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中他克莫司和吡美莫司的测定》
- 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批办事指南
- 国产特殊化妆品首次注册审批办事指南
- 进口特殊化妆品首次注册审批办事指南
-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 《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 起草说明
- 中检院|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 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 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 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 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附全文)
-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热门排行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