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辩
导读: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8号)等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取消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广州市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的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7月24日至28日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楼药化处)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咨询联系人:刘先生,咨询电话:020-87577187。 特此通告。 附件:1. 广州市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备案产品清单.pdf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
(编辑 天健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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