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动手就晚了|浙江、上海、山东等地药监局相继对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补录等问题推出公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公告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三、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管理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主动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四、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及历史产品信息补录事项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请本市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注意两个时间节点: 2022年3月31日前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2022年5月1日前 已经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5号)
通告如下: 一、按时完成备案产品的年报和信息补录工作 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在原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样稿、产品分类编码、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等资料。未按要求完成的,省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认真做好备案产品的维护清理工作 请相关备案人按照国家药监局有关要求,尽快在新备案平台认领确认相关产品,并做好相关信息维护、资料上传等工作。2022年5月1日前,仍未认领确认的产品,将按程序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
(编辑 天健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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