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终产品为阿胶的保健食品,需注意什么?
导读: 答:根据《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终产品为阿胶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即标志性成分需制定L-羟脯氨酸、
答:根据《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终产品为阿胶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即标志性成分需制定L-羟脯氨酸、甘氨酸、丙氨酸、L-脯氨酸、特征多肽(以驴源多肽A1、驴源多肽A2计)指标。终产品为阿胶的新产品注册申报时,应按上述要求制定标志性成分。 因特征多肽(以驴源多肽A1、驴源多肽A2计)为《中国药典(2020版)》新增的指标,对于此前已批准的终产品为阿胶的产品,其在申报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转让技术、证书补发时,需增订该指标为标志性成分,并提交该指标三批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
(编辑 天健华成)
上一篇:保健食品酒剂度数有何要求?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阅读
- 申报终产品为阿胶的保健食品,需注意什么?
- 保健食品酒剂度数有何要求?
-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人应符合哪些要求?
- 进口保健食品申请登录账号时联系人授权委托书出具有哪些要求?
-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资质证明文件出具有哪些要求?
- 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报时灭菌工艺条件的选择和验证要求
- 山东药审中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 我国保健食品备案人条件和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条件规定
- 科普|我国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管理的相关要求
-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24个保健功能(2022年版)
- 如何以“拟备案品种”获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保健食品生产许
- 关于延续注册保健食品产品恢复原产品名称问题
- 涉及配方、原辅料及其他证明性资料,多次补充资料仍不规范或不完整
- 按保健食品审评意见需补充材料的新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
- 对同一产品是否可以同时提出多个事项的变更注册申请
- 进口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应该提交的材料内容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头条阅读
热门排行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