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物试验
1.1 原理
本方法是以高热量食物诱发动物肥胖,再给予受试样品(肥胖模型),或在给予高热量食物同时给予受试样品(预防肥胖模型),观察动物体重、体内脂肪含量的变化。
1.2 仪器
动物天平,解剖器械等。
1.3 实验方法
1.3.1 实验动物
选用雄性大鼠,体重100-180g,每组8-12只。
1.3.2剂量分组及受试样品给予时间
实验设三个剂量组和一个空白对照组,以人体推荐量的5倍为其中的一个剂量组,另设二个剂量组,必要时设阳性对照组。受试样品给予时间3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45天。
1.3.3营养饲料配方:基础饲料 80%、猪油10%、蛋黄粉10%
1.3.4 实验步骤
1.3.4.1肥胖模型法
用营养饲料喂大鼠45天后,其体重增重比普通饲料喂养的同龄大鼠增加,差异有显著性,则肥胖模型建立。大鼠肥胖模型建立以后,将动物随机分为模型对照组及三个受试样品实验组,实验组给予不同剂量的受试样品,模型对照组给予相应溶剂。实验期间计录每只动物的给食量、剩食量及撒食量,定期称体重(每周称体重2次),实验结束时称体重,剖腹取体脂(睾丸及肾周脂肪垫)并称重,计算脂/体比。
1.3.4.2预防肥胖模型法
将动物随机分为空白对照组、模型对照组及三个受试样品实验组,自实验开始,模型对照组、实验组每只动物每日给予等量的营养饲料(饲料给予量以多数动物吃完为原则),空白对照组以相同方式给予基础饲料,饲料给予量与营养饲料相同。实验组给不同剂量的受试样品,对照组给予相应溶剂。实验期间计录每只动物的给食量、剩食量及撒食量,定期称体重(每周称体重2次),试验结束时称体重,剖腹取体脂(睾丸及肾周脂肪垫)并称重,计算脂/体比。
1.3.5.观察指标
体重、摄食量、食物利用率、体内脂肪重量(睾丸及肾周围脂肪垫)、脂/体比
1.4 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
一般采用方差分析,但需按方差分析的程序先进行方差齐性检验,方差齐,计算F值,F值< F0.05,结论:各组均数间差异无显著性;F值≥F0.05,P≤0.05,用多个实验组和一个对照组间均数的两两比较方法进行统计;对非正态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或方差齐要求后,用转换后的数据进行统计;若变量转换后仍未达到正态或方差齐的目的,改用秩和检验进行统计。采用方差分析加Q检验进行统计。
实验组的体重和体内脂肪重量,或体重和脂/体比低于模型对照组,差异有显著性,摄食量不显著低于模型对照组,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动物减肥功能实验结果阳性。
2 人体试食试验
2.1 原理
单纯性肥胖受试者食用受试样品,观察体重、体内脂肪含量的变化及对机体健康有无损害。
2.2 仪器
体成分测定设备、功率自行车、心率监测器、B超、皮卡钳、体重计。
2.3 试验方法
2.3.1 受试者纳入标准
受试对象为单纯性肥胖人群,成人BMI≥30,或总脂肪百分率达到男>25%,女>30%的自愿受试者。儿童及青少年实测体重超过标准体重的20%。
2.3.2 受试者排除标准
2.3.2.1 合并有心、肝、肾和造血系统等严重疾病,精神病患者。
2.3.2.2 短期内服用与受试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断者。
2.3.2.3未按规定食用受试样品,无法判定功效或资料不全影响功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2.3.3 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
不替代主食的减肥功能食品采用自身对照及组间对照试验设计。按受试者的体重、体脂重量随机分为试食组和对照组,尽可能考虑影响结果的主要因素如年龄、性别、饮食、运动状况等,进行均衡性检验,以保证组间的可比性。每组受试者不少于50例。替代主食的减肥功能食品只设单一试食组。
2.3.4 受试样品的剂量和使用方法
不替代主食的减肥功能食品:试食组按推荐服用方法、服用量服用受试产品,对照组可服用安慰剂或采用阴性对照。按盲法进行试食试验。受试样品给予时间35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至60天。
替代主食的减肥功能食品:受试者按推荐方法和推荐剂量服用受试样品,受试样品给予时间35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至60天。
2.3.5 观察指标
2.3.5.1 安全性指标
2.3.5.1.1 一般状况 包括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血压等
2.3.5.1.2 血、尿、便常规检查
2.3.5.1.3 肝、肾功能检查
2.3.5.1.4 胸透、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各项指标于试验前检查一次)
2.3.5.1.5 血尿酸、尿酮体
2.3.5.1.6 运动耐力测试:运动耐力测试方法为功率自行车试验。
试食前后受试者以相同的运动方案做功率自行车试验,记录心率,并应用Astrand和Ryhming的列线图法间接测定每个受试者的最大摄氧量(L/分)。
2.3.5.1.7 其它不良反应观察:如厌食、腹泻等
2.3.5.2 膳食因素及运动情况观察
不替代主食的受试样品需对受试者试验开始前、结束前进行三天的询问法膳食调查,为排除饮食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要求尽可能与日常饮食相一致。
对试验期间受试者的运动状况进行询问观察,要求与日常运动情况一致。
2.3.5.3 功效性指标
2.3.5.3.1 体重,身高,腰围(脐周)、臀围,并计算体质指数(BMI),标准体重、超重度。
体重(kg)
成年人(BMI)=───────
身高2(m2)
确定儿童、青少年标准体重,可参考1995年9省市儿童体格调查资料(首都儿科研究所)和2000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报告(高等教育出版社)。
实测体重-标准体重
超重度(%) =───────────×100%
标准体重
2.3.5.3.2 体内脂肪含量的测定
体内脂肪总量和脂肪占体重百分率,用水下称重法或电阻抗法。
皮下脂肪厚度用B超测定法或皮卡钳法,4个测定位点见下表
A点 |
右三角肌下缘臂外侧正中点 |
B点 |
右肩胛下角 |
C点 |
右脐旁3cm |
D点 |
右髂前上棘 |
2.4 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
试验数据为计量资料,可用t检验进行分析。凡自身对照资料可以采用配对t检验,两组均数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后者需进行方差齐性检验,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方差齐后,用转换的数据进行t检验;若转换数据仍不能满足正态方差齐要求,改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但变异系数太大(如CV>50%)的资料应用秩和检验。
结果判定
不替代主食的减肥功能样品:试食组自身比较及试食后试食组与对照组比较,其体内脂肪重量减少,皮下脂肪四个点中至少有两个点减少,腰围与臀围之一减少,且差异有显著性(P<0.05),运动耐力不下降,对机体健康无不良影响,并排除膳食及运动对减肥功能作用的影响,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减肥功能作用。
替代主食的减肥功能样品:试食组试验前后自身比较,其体内脂肪重量减少,皮下脂肪四个点中至少有两个点减少,腰围与臀围之一减少,且差异有显著性(P<0.05),运动耐力不下降,且对机体健康无不良影响,并排除运动对减肥功能作用的影响,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减肥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