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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试者纳入标准
1.1儿童、青少年或成人。
1.2长期用眼,视力易疲劳者。
2受试者排除标准
2.1 不符合纳入年龄标准的受试者;对实验用保健食品过敏者。
2.2 患有感染性眼部疾病者,角膜云翳、圆雉角膜等内外眼疾患者。
2.3 患有眼底疾病或合并有心血管、脑血管、肝、肾、造血系统等疾病。
2.4 短期内服用与受试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断者。
2.5 长期服用其它有关治疗药物或使用其它治疗方法,未能终止者。
2.6 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食用,或资料不全等影响功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3 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
采用自身和组间两种对照设计。根据随机、双盲的要求进行分组,分组时根据症状及视力检查情况,使试验组和对照组的症状及视力水平均衡。同时要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使两组具有可比性。试食试验结束时每组受试者人数不少于50例。
4 受试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
试验组按推荐方法和推荐量服用受试物,对照组服用安慰剂。受试样品给予时间3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45天。
5 观察指标
5.1 安全性指标:
5.1.1血尿常规检查指标,体格检查。
5.1.2肝、肾功能检查(儿童受试者不测定此项)。
5.1.3 胸透、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于试验前检查一次,儿童受试者不测定此项)。
5.2 功效性指标:于试验开始及结束时检查。
5.2.1 眼科检查,眼痛、胀、畏光、视物模糊、干涩等症状。
5.2.2明视持久度(测定方法见附录)。
5.2.3远视力。
6功效判定标准
症状改善:眼胀、眼痛、畏光、视物模糊、眼干涩任一症状改善1分及1分以上即为“改善”,5种症状任一改善且其他症状无恶化即判定症状改善。
有效:症状改善且明视持久度前后相差大于等于10%,并经统计比较差异有显著性。
无效:未达到上述标准。
参考指标:视力改善率。以试食实验后较实验前提高两行为改善,统计两组服用受试物后的视力改善率作为参考指标。参考指标不作为对缓解视疲劳功能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
视疲劳症状判定方法(半定量积分法):见下表。
注:“偶感”是指1-2次/2天;“时有”是指1-3次/天;“经常”是指>3次/天
7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计量资料可用t检验进行分析。自身对照采用配对t检验,两组均数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方差齐后,用转换的数据进行t检验;若转换数据仍不能满足正态方差齐要求,改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在试验前组间比较差异无显著性的前提下,可进行试验后组间比较。
改善率为计数资料,用X2检验。四格表总例数小于40,或总例数等于或大于40但出现理论频数等于或小于1时,应改用确切概率法。
8 结果判定
试食试验后试验组自身比较及试验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症状总积分、明视持久度和总有效率明显改善,差异有显著性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0.1,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作用。
附录:明视持久度测定方法
明视持久度测定
此法是用于评价视疲劳的一种方法。当人大脑皮质兴奋性降低时,视觉分析其功能下降,眼睛注视对象物的过程中,不能明视的时间增加,能明视的时间减少。这种明视时间对注视时间的百分比称为明视持久度,它是综合反映视功能和心理功能的一种指标。
明视持久度的测定方法如下:
在检查表上绘制“品”字形立体方块图,方块每边长一厘米,局部照明100-150LX(可使用专门制作的灯箱)。测定时,检查表与眼睛的距离应按照受试者视物习惯保持在适当距离不动,规定受试者看到“品”字图像视为明视,倒“品”字时为不明视。测定时间为3分钟。
检查时让受试者手持能断续计时的秒表,检查者发出开始的口令后,受试者立即注视方块中的图案(或打开灯箱开关),同时开动手中的秒表计时。在注视过程中看到倒“品”字时立即按下秒表的暂停开关;看到又呈“品”字图像时再开动秒表,如此反复进行。测定到规定时间3分钟时受试者听到检查者的口令立即停止秒表,这段时间内秒表走过的读数就是受试者看成“品”字图像的总时间,即明视时间。
明视持久度=(明视时间/注视总时间)´10%
测定时应注意场地和照明,还与受试者受试前的用眼程度有关,实验前应注意。 明视持久度测定用“品”字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