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描述
自
现代社会,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的增大、社会交往的增多,加上不合理的饮食以及空气污染的刺激,很容易引发咽喉疾患,导致发音困难、咽喉不适等症,造成人们身心疲惫,肝火旺盛,抵抗力减弱,以致引起各种身体不适甚至于慢性疾病的发生,严重时还会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学习。慢性咽炎患者的日益增多就是一个典型实例。
一般清咽润喉产品针对慢性咽炎症状使用。慢性咽炎不是真菌、病毒引起的,而是由于吸烟、饮酒、饮食不规律、睡眠不足以及气候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局部的充血、红肿。采用现代医学仍然没有彻底治愈此类疾病的方法和药物,采用西药和手术的方法见效快,但毒副作用大。实践证明,中医的"清热解毒、扶正固本"思想加上具有清热解毒、滋阴降火、化痰止咳、消炎止痛的中草药,在解决咽喉不适问题上是有优势的。本类功能的保健食品是在遵循传统中医理论、结合现代工艺特点和消费习惯设计开发的一大类保健产品,以有冲剂和口含片两种剂型居多。
二.申报流程
基本流程:检测——受理——评审——批准
产品在相应的样品检测后,进行以下申报流程:
1、国产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申请→省局形式审查、受理5日→核查、抽样15日→SFDA审评80日→
2、进口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申请→SFDA形式审查、受理5日→SFDA审评80日→
三.申报周期
清咽功能的全程申报周期(从检验开始计算)约在18-24个月左右。
1、 检验周期:
(1)该功能检验项目:
申报清咽功能的产品需要检测:毒理学试验、功效成分检测、卫生学检验、加速稳定性试验、保健功能评价(含动物功能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等。
(2)各项检验时间与总时间:
毒理安全性评价:30-50天,功效成分/卫生学/加速稳定性检验:90-120天。动物功能试验30-50天,人体试食2个月左右。全部的检验时间大约在14-16个月左右才能完成。
2、 评审周期
国家局自产品受理之日起9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国产产品会在省局受理后,由省局对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抽样复检、实验室核查等工作,然后报送国家局)
四.申报费用
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样品加工费(含核查费用)、官方费用(检测费和评审费)等费用。进口产品还涉及公证费和翻译费。如果您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则还有代理服务费。该功能国产产品的全部官方费用(含检测、复检、审评费等)一般在25万左右,进口产品一般在28万左右。
1、检验费用
(1)样品检测费用:
该功能样品检测费国产产品一般在25万左右,进口产品要略高一些,详情请电话咨询010-84828041-801或参考http://www.zhuceabc.cn上的相关信息。
特殊原料须加做试验,如真菌类需做菌种鉴定等,此项费用未计算在内。
(2)复检费用:
约0.5-1万元左右,进口的比国产的稍贵。以上为全部的检测费用。
2、评审费用
目前不收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取消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2009年以前根据财库〔2002〕49号文件,保健食品的审评费为8000元)。
五.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
1.适宜人群:咽部不适者
咽部经常不适者、咽炎患者、经常需要说话的人(教师、歌手、主持人等)、嗜好烟酒者都可以服用本功能的产品。
2.不适宜人群
国家没有规定本功能产品的不适宜人群。这要根据该保健食品的成分来确定。例如,人参就不适合少年儿童服用。
六.原料与配方
1.清咽的常用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已批准具有清咽功能的常用原料有:西洋参、菊花、桑叶、胖大海、金银花、川贝母、乌梅、麦冬、罗汉果、甘草等。
2.配方举例:
保健功能:清咽
配方:珍珠粉、浙贝母、金银花、薄荷素油、柠檬酸、白砂糖、β-环糊精
3. 配方注意事项
清咽功能的保健食品主要以现代医学理论为指导思想。配方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申报具有某项保健功能的产品,配方中应含有提示可能具有该功能的成分或原料,而且配方中各原料的配伍要合理,不得违反一般的用药原则。
以下列出配方的一些具体注意事项,供参考: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7)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8)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9)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0)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 转让估价
根据我们历年经验,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文转让费一般在30-60万人民币左右
希望本文能对您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上面没说到的问题,欢迎与作者交流探讨。联系方式:010-84828041/84828042转8016/8008;medfda@163.com、guoxx100@126.com;QQ:281613376、915369983。
欢迎转载,但转载时务必保留作者及联系信息,作者保留法律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