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描述:
自2003年12月12日之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辅助降血压功能的国产及进口保健食品共近60种。产品功能可与辅助降血脂、增加骨密度、抗氧化、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等功能搭配。
高血压是世界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也是最大的流行病之一,常引起心、脑、肾等脏器的并发症,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我国有1.6亿高血压患者,患病年龄呈年轻化趋势,但其中的1.1亿名患者并不知道自己已患高血压。大约75%的病人不进行正规的降压治疗,94%的高血压患者的血压未控制到目标水平(即血压仍大于140/90mmhg)。保健食品的功能实验是这样认定“辅助降血压”的功能的:选择符合条件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在不改变原有治疗方案的基础上,按推荐剂量服用30~45天,达到以下标准为有效:舒张压下降≥10mmHg或降至正常;收缩压下降≥20mmHg或降至正常。
二.申报流程
基本流程:检测——受理——评审——批准
产品在相应的样品检测后,进行以下申报流程:
1、国产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申请→省局形式审查、受理5日→核查、抽样15日→SFDA审评80日→
2、进口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申请→SFDA形式审查、受理5日→SFDA审评80日→
三.申报周期
辅助降血压功能的全程申报周期(从检验开始计算)约在18-24个月左右。
1、 检验周期:
(1)该功能检验项目:
申报辅助降血压功能的产品需要检测:毒理学试验、功效成分检测、卫生学检验、加速稳定性试验、保健功能评价(含动物功能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等。
(2)各项检验时间与总时间:
毒理安全性评价:30-50天,功效成分/卫生学/加速稳定性检验:90-120天。动物功能试验30-50天,人体试食2个月左右。全部的检验时间大约在14-16个月左右才能完成。
2、 评审周期
国家局自产品受理之日起9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国产产品会在省局受理后,由省局对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抽样复检、实验室核查等工作,然后报送国家局)
四.申报费用
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样品加工费(含核查费用)、官方费用(检测费和评审费)等费用。进口产品还涉及公证费和翻译费。如果您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则还有代理服务费。该功能国产产品的全部官方费用(含检测、复检、审评费等)一般在26万左右,进口产品一般在29万左右。
1、检验费用
(1)样品检测费用:
该功能样品检测费国产产品一般在26万左右,进口产品要略高一些,详情请电话咨询010-84828041-801或参考http://www.zhuceabc.cn上的相关信息。
特殊原料须加做试验,如真菌类需做菌种鉴定等,此项费用未计算在内。
(2)复检费用:
约0.5-1万元左右,进口的比国产的稍贵。以上为全部的检测费用。
2、评审费用
目前不收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取消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2009年以前根据财库〔2002〕49号文件,保健食品的审评费为8000元)。
五.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
1、适宜人群:血压偏高者。
血压偏高和患有高血压病的人。
2、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国家规定,辅助降血压功能保健食品的“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
六.原料与配方
1、辅助降血压的常用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具有辅助降血压功能的常用原料有:决明子、夏枯草、罗布麻叶、海带、天麻、杜仲、川芎、菊花、三七等。
2、配方举例:
保健功能:辅助降血压
配方:天麻、绞股蓝、罗布麻、羧甲基淀粉钠、硬脂酸镁
3、配方注意事项:
辅助降血压功能的保健食品主要以现代医学理论为指导思想。配方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申报具有某项保健功能的产品,配方中应含有提示可能具有该功能的成分或原料,而且配方中各原料的配伍要合理,不得违反一般的用药原则。
以下列出配方的一些具体注意事项,供参考: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7)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8)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9)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0)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 转让估价
根据我们历年经验,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文转让费一般在35-60万人民币左右
希望本文能对您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上面没说到的问题,欢迎与作者交流探讨。联系方式:010-84828041/84828042转8016/8008;medfda@163.com、guoxx100@126.com;QQ:281613376、915369983。
欢迎转载,但转载时务必保留作者及联系信息,作者保留法律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