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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描述
我国共批准“促进排铅”保健食品剂型有口服液、片剂、冲剂、胶囊等,其中以口服液和片剂最多。自
据相关研究,我国每人每天都从食物中获取微量的铅。铅是一种有毒的重金属,也是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其使用范围很广。很多制造行业都需要铅。汽车尾气、工业三废、使用加铅作稳定剂的塑料和搪瓷、松花蛋、爆米花、自来水管等都是铅的来源。几乎所有食品都含有微量的铅。铅不仅可侵犯神经系统,影响大脑功能,还抑制饮食中营养成分吸收,破坏部分氨基酸合成,因而对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多系统的,对神经、血液和造血、消化、泌尿、生殖、心血管、内分泌、免疫等系统以及儿童的身体发育均有毒性作用。
1998年以来,国家开始实行“零铅工程”,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无铅汽油等手段,减少铅的排放量,从“防”入手,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年来,我国儿童血铅水平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大多数城乡儿童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200mg/L的比例大幅减少,但血铅水平超过100mg/L的比例仍然比较高。市场虽然庞大,但消费者对于铅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强势品牌,没有强势企业,没有出现市场热点产品。消费者对排铅的认同度也不高。
二、申报流程
基本流程:检测——受理——评审——批准
产品在相应的样品检测后,进行以下申报流程:
1、国产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申请→省局形式审查、受理5日→核查、抽样15日→SFDA审评80日→
2、进口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申请→SFDA形式审查、受理5日→SFDA审评80日→
三.申报周期
促进排铅功能的全程申报周期(从检验开始计算)约在18-24个月左右。
1、 检验周期:
(1)该功能检验项目:
申报促进排铅功能的产品需要检测:毒理学试验、功效成分检测、卫生学检验、加速稳定性试验、保健功能评价(含动物功能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等。
(2)各项检验时间与总时间:
毒理安全性评价:30-50天,功效成分/卫生学/加速稳定性检验:90-120天。动物功能试验30-50天,人体试食2-4个月左右。全部的检验时间大约在14-16个月左右才能完成。
2、 评审周期
国家局自产品受理之日起9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国产产品会在省局受理后,由省局对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抽样复检、实验室核查等工作,然后报送国家局)
四.申报费用
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样品加工费(含核查费用)、官方费用(检测费和评审费)等费用。进口产品还涉及公证费和翻译费。如果您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则还有代理服务费。该功能国产产品的全部官方费用(含检测、复检、审评费等)一般在26万左右,进口产品一般在29万左右。
1、检验费用
(1)样品检测费用:
该功能样品检测费国产产品一般在26万左右,进口产品要略高一些,详情请电话咨询010-84828041-801或参考http://www.zhuceabc.cn上的相关信息。
特殊原料须加做试验,如真菌类需做菌种鉴定等,此项费用未计算在内。
(2)复检费用:
约0.5-1万元左右,进口的比国产的稍贵。以上为全部的检测费用。
2、评审费用
目前不收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取消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2009年以前根据财库〔2002〕49号文件,保健食品的审评费为8000元)。
五.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1.适宜人群: 接触铅污染环境者
易接触铅污染环境主要有铅冶炼、蓄电池、油漆、颜料、塑料、印刷、石油、化工、电子等行业。经常食用含铅食品(如粉丝等加工食品或高铅环境生产的食品)的人也属于这类人群。
2.不适宜人群:
国家没有规定排铅保健食品的不适宜人群,这是因为铅污染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而且促进排铅的保健食品对人体的作用也是比较积极的,一般人都可以食用。
六.原料与配方
1.促进排铅的常用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已批准具有促进排铅功能的常用原料有:猕猴桃、藻酸纳、海带、钙、铁、锌、维生素B1、维生素C、牛磺酸、茶叶、L-半胱氨酸等。
2.配方举例:
保健功能:促进排铅
配方:谷胱甘肽、牛初乳粉、珍珠粉、维生素C、葡萄糖酸锌、酪蛋白磷酸肽、牛磺酸、木糖醇、白砂糖、橙味香精。
3. 配方注意事项
促进排铅功能的保健食品主要以现代医学理论为指导思想。配方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申报具有某项保健功能的产品,配方中应含有提示可能具有该功能的成分或原料,而且配方中各原料的配伍要合理,不得违反一般的用药原则。
以下列出配方的一些具体注意事项,供参考: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7)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8)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9)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0)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 转让估价
根据我们历年经验,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文转让费一般在35-60万人民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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