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7、氨基酸螯合物、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褪黑素、大豆磷脂、芦荟、蚂蚁、以酒为载体、甲壳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动物性原料、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石斛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8、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应标出产品每种营养素的每人每日食用量,并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参考摄入量》和《矿物质、维生素种类及用量》中相应营养素的每人每日推荐食用量一道对应列表表示。应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9、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0、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1、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2、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暂不受理和审批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
13、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按《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提供该项资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三方面内容应分别列出,不可缺项。
(九)生产工艺简图、详细说明及相关研究资料
1、按《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提供该项资料,生产工艺简图、详细说明及相关研究资料三方面资料应分别列出,不可缺项,内容应一致。
2、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应符合《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十)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和起草说明以及原辅料的质量标准。
1、按《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提供该项资料。
2、企业标准中涉及到申请人名称,应与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
3、企业标准中附录按规定逐项列出,内容应完整齐全。
(十一)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按《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提供该项资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四方面资料应分别列出,不可缺项。
(十二)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1.按《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提供该项资料。
2.出具试验报告的机构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
3.试验报告有效期为自检验机构签发之日起的2年内,超过有效期的试验报告不予受理。
4.试验报告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附在相应的试验报告之前);
(2)检验单位的检验受理通知书(附在相应的试验报告之前);
(3)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4)功能学试验报告(包括动物的功能试验报告和/或人体试食试验报告);
(5)兴奋剂、违禁药物检验报告(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功能的注册申请);
(6)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试验报告;
(7)稳定性试验报告;
(8)卫生学试验报告;
(9)其他检验报告(如原料品种鉴定报告、菌种毒力试验报告等)。
5.试验报告中产品名称、送检单位、样品生产或试制单位名称、样品批号应与检验申请表中相应内容一致。
6、试验报告的检验依据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目前执行的是《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
7.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不需提供功能学试验报告;不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十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产品说明书应按下列格式和要求编写:
××××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由××、××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具有××的保健功能(注:营养素补充剂无需标“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字样,只需注明“具有补充××××的保健功能”即可)。
[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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