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新原料过渡期处理细则的公告
时间: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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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44号)要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中检院”)对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44号)要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中检院”)对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已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化妆品新原料(具体信息见附表)进行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可于2021年5月1日前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办理申报资料退回手续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凭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原件)、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受理大厅)现场领取申报资料原件; (二)邮寄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原件)和回邮声明(加盖申请人公章)到受理大厅后,由中检院按照回邮声明中的地址和联系人将申报资料原件退回。 二、申请人未按期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自2021年5月1日起,中检院拟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资料要求继续完成审评审批工作。 特此公告。 附表:已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化妆品新原料(37件)一览表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021年4月22日 附表: 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化妆品新原料
(来源:中检院;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 |
(编辑 天健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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