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第11、12期):备案申请表与命名依据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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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填写备案申请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结合产品属性和语言环境核对产品名称是否含有禁用语。 (2)产品分类编码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3)委托生产是否确认委托关系,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是否提交委托关系文件。 (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准用组分、限用组分列表中的原料,必须符合其使用要求。 (5)产品使用已注册或已备案的新原料,是否填写注册号或备案号。 法规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问题2:备案申请表中分类编码应当如何填写? 答:功效宣称应当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选择对应序号,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作用部位应当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施用部位,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合理选择对应序号。 产品剂型应当结合化妆品名称及性状,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选择对应序号。 使用人群应当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选择对应序号。宣称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婴幼儿”“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使用方法同时包含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选择对应序号,并按照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问题3:产品功效宣称与其他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有哪些? 答: 具体案例: (1)产品名称为“XX去角质磨砂膏”,功效宣称未勾选去角质功效; (2)产品名称为“XX卸妆泡沫”,功效宣称未勾选卸妆功效; (3)产品标签宣称“洗去面部多余油脂和污垢,并能清除彩妆残留”,功效宣称仅勾选清洁功效,未勾选卸妆功效; (4)产品标签宣称“淡化干纹”,功效宣称未勾选抗皱功效。; (5)备案申请表中使用人群为“01婴幼儿;02儿童”,产品名称宣称“修护”,超出婴幼儿的功效宣称范围。 提示: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的功效包括新功效、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除臭、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爽身、护发、防断发、去屑、发色护理、脱毛、辅助剃须剃毛,。企业备案前应核对产品名称、标签等备案内容,明确功效宣称与其他备案内容的一致性。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中规定了3种及新功效化妆品使用人群,应特别注意婴幼儿及儿童使用人群中功效宣称的限定,。其中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超出限定的功效则为新功效产品,应按要求进行化妆品注册。 法规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问题4:哪种情况需要上传《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对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销的,再次申请备案时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的复印件。现平台设定,当某产品名称已提交备案,主动注销后,任一备案人再次使用该产品名称进行备案时,均需上传《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
问题5:如拟备案产品为委托生产产品,在提交委托关系文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三),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选择已开通用户权限的生产企业进行关联,经生产企业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委托关系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产品名称、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本产品接受委托的日期、受托生产企业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人的签章。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可提交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以确认委托关系。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四),拟变更产品委托生产关系发生改变的,国产产品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三)的要求,对变化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确认;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在提交委托关系文件时,还应注意委托关系文件中拟委托生产的产品是否包含拟备案产品,委托关系文件中的企业名称、盖章企业与备案系统境内责任人信息是否一致等。
问题1:化妆品商标名使用注意事项? 答:(1)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并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化妆品商标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化妆品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若产品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在备案前应先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许可合同可作为备案时必须提交的资料,备案人应保证其合法性并存档备查。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商标名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商标使用证明。 (3)上传的商标注册证文件应清晰,且需确认上传的“商标注册证”处于有效期内。
问题2:产品命名必须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吗?当“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应如何对产品进行命名? 答:(1)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例如口红、护发素等。 (2)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例如:某香水产品含有多个香型,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可将产品命名为“XX香水(桂花香)”“XX香水(玫瑰香)”。
问题3:产品配方中不含黄瓜原料,“黄瓜”仅代表产品香型,产品通用名可以使用“黄瓜”吗?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如产品配方中不含黄瓜原料,使用“黄瓜”仅为描述产品香型的,建议使用“黄瓜味”作为产品通用名,如“XX黄瓜味保湿水”;或将“黄瓜味”作为产品名称后缀,如“XX保湿水(黄瓜味)”。
问题4: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提交后产品名称是否可以变更?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化妆品备案人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因此,化妆品备案人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前,务必认真核对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标签中产品名称的一致性,尤其注意避免出现错字、漏字的问题。 |
(编辑 天健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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