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环节常见问题之产品名称命名依据篇
时间: 2023-04-11
作者:
来源:
导读:1.备案系统中产品命名依据条框内容未完整填写或未完整说明产品名称各部分的具体含义。《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
1.备案系统中产品命名依据条框内容未完整填写或未完整说明产品名称各部分的具体含义。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与产品标签/备案申请表中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与填报不一致。 3.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商标名为注册商标,未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上传的商标注册证文件不清晰/上传的“商标注册证”已过期/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与商标名不一致。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4.产品名称中属性名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属性名的要求。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对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的进行了规定,如: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来源|上海器审;编发:天健华成 化妆品注册部) |
(编辑 天健华成)
上一篇:【答疑解惑】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环节常见问题之产品配方篇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阅读
- 【答疑解惑】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环节常见问题之产品名称命名
- 【答疑解惑】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环节常见问题之产品配方篇
- 广州市监局: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及过渡期满后的政策
- 答疑解惑|化妆品车间是否可与牙膏共线生产?
- 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的问答[化妆品监
- 【答疑解惑】上海市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环节常见问题(一)----备
- 【答疑解惑】上海市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环节常见问题(一)----备
-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三十四)|关于化妆品安全评估
- 【答疑解惑】普通化妆品备案答疑解惑之分类编码篇(下)
-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化妆品备案申报时包装标签要求及填报常
- 【答疑解惑】普通化妆品备案答疑解惑之分类编码篇(上)
- 【答疑解惑】普通化妆品备案申报中产品执行的标准答疑解惑(一)
- 普通化妆品备案申报中产品执行的标准答疑解惑(二)
- 广州市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常见问题
- 关于化妆品标签对甲基氯异噻唑啉酮防腐剂标注的探讨
-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32)|化妆品中某些原料的标签标识、工艺和安评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热门排行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