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现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项目及要求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现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项目及要求
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三)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附3); (四)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附4); (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式样见附5)及其公证书原件; (六)注册人、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附6)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 第十二条 具有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内责任人对应多个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简历应当包括与其要求相关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是对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控制能力和过程的总结描述,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包括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及质量控制、产品留样等管理制度。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体现出质量控制关键点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存在自行生产和委托生产的,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版本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第十五条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是对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不良反应监测评价能力和过程的总结描述,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体现出不良反应监测关键点、各环节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应当至少明确体现以下内容和信息: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授权和被授权关系,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注册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生产企业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资质证书、文件等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证机构或者具有所在国(地区)认证认可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或者认可,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实际生产地址信息。 无法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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