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87期)|普通化妆品宣称“淡化黑眼圈”、“淡化眼袋”?NO!
一、普通化妆品能否宣称“淡化黑眼圈”或“淡化眼袋”? 经查,黑眼圈的类型和形成机理分为三种,分别为:(1)青色黑眼圈,又称血管型黑眼圈,因血液循环不畅导致眼周肌肤泛青,这是最常见的黑眼圈类型;(2)黑色黑眼圈,也称泪沟形黑眼圈,因眼睛浮肿及眼袋松弛在脸上形成阴影,属于松弛型黑眼圈。(3)茶色黑眼圈,眼周色素沉着或肌肤黯沉导致的色素型黑眼圈。 由于黑眼圈是由血液循环不畅、浮肿、色素沉着等生理原因导致,因此普通化妆品不具备淡化黑眼圈的功效。 眼袋是指下睑皮肤、皮下组织、肌肉及眶隔松弛,眶后脂肪肥大,突出形成的袋状突起,根据病因可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大类。同理,普通化妆品不具备淡化眼袋功效。 二、产品标签能否宣称“不添加(含)XX原料”? 化妆品配方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包括防腐剂、防晒剂、染发剂、着色剂、保湿剂、pH调节剂、粘度调节剂等。在成分宣称上不应使用绝对化、虚假夸大词语贬低同类产品或误导消费者。 产品标签上标注不添加(含)着色剂、防腐剂等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情形:涉嫌暗示其他添加了该类原料的产品在安全性或品质上有所不及,从而间接地贬低同类产品。产品标签标注不添加(含)激素、抗生素、氢醌等禁用组分的情形:不添加禁用组分是法规强制要求,是所有产品都必须满足的底线,不宜作为宣传点。 三、化妆品施用部位为颈部,作用部位分类编码应该如何选择? 考虑日常使用化妆品的实际暴露情况,施用部位为“颈部”的化妆品,其作用部位可选择“03 躯干部位”或“05 面部”。 四、产品标签能否宣称“透皮给药专利技术”? 备案人应规避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或变相标注禁用语,法律规定的必要生产企业信息除外。建议企业避免宣称“透皮给药专利技术”、“药用级别包装工艺”、突出标注“药用层孔菌、药用大黄”等涉嫌误导或暗示消费者有相关医疗功效的内容。 五、如何正确标注专利相关信息?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三号)第五条要求:“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根据第七条要求:“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因此,涉及专利需要标注的信息包括:(1)专利类别(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专利号;(3)“专利申请,尚未授权”(仅专利权未被授予时);(4)专利涉及的原料名称或工艺类别(仅限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信息来源:广州市监局) |
(编辑 天健华成)
相关阅读
-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87期)|普通化妆品宣称“淡化黑眼圈”、“淡化
-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86期)|普通化妆品可能涉及的《化妆品安全技术
- 普通化妆品哪种情况需要上传《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
- 进口普通化妆品提供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需要注意什么?
- 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四十八期)|拟注册备案新原料问
- 化妆品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中哪些产品剂型容易混淆?
- 江苏药监局 | 儿童化妆品备案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 为何优化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分类技术要求?
- 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47期)
- 儿童化妆品在填报产品名称命名依据时应注意什么?
-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五期)|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使用
-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四期)|化妆品新原料常见备案问题
-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
-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八十三期)|化妆品注册/备案人系统权限及变更问
-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问答
-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问答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热门排行
扫码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