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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以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等含蒽醌类成分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工作,经研究,拟作如下规定:
一、芦荟每日用量应当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大黄等原料每日用量参考《中国药典》规定用量的下限,对于每日用量超过《中国药典》规定下限的,应提供充分的食用安全性依据。
二、按照《中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增加蒽醌含量检测指标,并按照范围值标示。
三、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注意事项增加“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者,请立即停止食用”。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09年12月10日前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系人:余超,郭海峰
电 话:010-883311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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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