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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含蒽醌类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许函[2009]309号
关于征求含蒽醌类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许函[2009]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以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等含蒽醌类成分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工作,经研究,拟作如下规定:

  一、芦荟每日用量应当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大黄等原料每日用量参考《中国药典》规定用量的下限,对于每日用量超过《中国药典》规定下限的,应提供充分的食用安全性依据。

  二、按照《中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增加蒽醌含量检测指标,并按照范围值标示。

  三、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注意事项增加“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者,请立即停止食用”。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09年12月10日前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系人:余超,郭海峰
  电 话:010-88331108,1118
  传 真:010-88374394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邮 编:100810
  E-mail:yuchao@sda.gov.cn, guohf@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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