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试者纳入标准:
选择临床痤疮I-III度的自愿受试患者,男女均可。
2 受试者排除标准:
2.1 年龄在14岁以下或65岁以上者,妊娠或哺乳期妇女,及对本品过敏者。
2.2 合并有心、肺、脑血管、肝、肾和造血系统等严重性疾病及精神病患者。
2.3 短期内服用与受试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断者。
2.4 未按规定服用受试样品的受试者,资料不全影响功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3 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
采用自身和组间两种对照设计。按受试者的痤疮情况随机分为试食组和对照组,尽可能考虑影响结果的主要因素如年龄、性别、病程等,进行均衡性检验,以保证组间的可比性。每组受试者不少于50例。
4 受试样品的剂量和使用方法
试食组按推荐服用方法、服用量服用受试产品,对照组可服用安慰剂或采用阴性对照。受试样品给予时间3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至45天。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停止使用其它口服及外用有关养颜祛痤疮的用品。试验期间不改变原来的饮食习惯,正常饮食。
5 观察指标
5.1 安全性指标:
5.1.1 一般状况 包括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血压等
5.1.2 血、尿、便常规检查
5.1.3 肝、肾功能检查
5.1.4 胸透、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在试验开始时检查一次)
5.2 功效性指标:
5.2.1 皮肤油份的测定
用干净棉球蒸馏水清洁被测皮肤部分(以颜面部为主),擦干15分钟后测定皮肤油份,测定参照标准:
油份: 9-27为正常、<9为低油、>27为高油
5.2.2 痤疮皮疹:
观察受试者试食前后整个颜面部位的痤疮皮疹改变情况。
试食前后分别记录颜面部白头粉刺、黑头粉刺、炎性丘疹、脓包、囊肿、结节数目及皮损的程度。
6 数据处理及结果判定
功效判定:
有效:痤疮数量减少≥30%,皮损程度减轻一度。
无效:痤疮数目减少<30%,皮损程度无变化。
根据皮损程度、痤疮数量等临床情况进行分级,对试食前后痤疮数量、皮损程度积分进行统计,同时计算有效率。
皮损程度分级和积分:
I 度:黑头粉刺,散发至多发,炎性丘疹散发。 1分
II 度:I 度+浅在性脓疱,炎性丘疹数目增加,局限在颜面。 2分
III 度:II 度+深在性炎性丘疹、结节,发生颜面、颈部、胸背部 3分
IIII 度:III 度+囊肿,易形成疤痕,发生于上半身 4分
试验数据为计量资料,可用t检验进行分析。凡自身对照资料可以采用配对t检验,两组均数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后者需进行方差齐性检验,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方差齐后,用转换的数据进行t检验;若转换数据仍不能满足正态方差齐要求,改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但变异系数太大(如CV>50%)的资料应用秩和检验。
有效率采用X2检验进行检验。四格表总例数小于40,或总例数等于或大于40但出现理论数等于或小于1时,应改用确切概率法。有效率采用X2检验。
结果判定
试食组痤疮数量平均明显减少,且大于等于 20%,皮损程度积分明显减少,差异均有显著性,皮肤油份不显著增加,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祛痤疮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