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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体试食试验
2.1受试者纳入标准
单纯血脂异常的人群,保持平常饮食,半年内采血2次,如两次血清总胆固醇(TC)均为≥5.2mmol/L或血清甘油三酯(TG)≥1.65mmol/L,均可作为备选对象,在参考动物实验结果基础上,选择相应指标异常者为受试对象。
受试者最好为非住院的高血脂症患者,自愿参加试验。受试期间保持平日的生活和饮食习惯,空腹取血测定各项指标。
2.2排除受试者标准
2.2.1年龄在18岁以下或65岁以上者。
2.2.2妊娠或哺乳期妇女,对保健食品过敏者。
2.2.3合并有心、肝、肾和造血系统等严重疾病,精神病患者。
2.2.4 短期内服用与受试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断者。
2.2.5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食用受试样品,无法判定功效或资料不全影响功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2.3受试样品的剂量和使用方法
根据受试样品推荐量和推荐方法确定。
2.4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
采用自身和组间两种对照设计。根据随机盲法的要求进行分组。按受试者血脂水平随机分为试食组和对照组,尽可能考虑影响结果的主要因素如年龄、性别、饮食等,进行均衡性检验,以保证组间的可比性。每组受试者不少于50例。试食组服用受试样品,对照组可服用安慰剂或采用阴性对照。受试样品给予时间3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45天。
2.5 观察指标
2.5.1安全性指标
2.5.1.1一般状况 包括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血压等
2.5.1.2血、尿、便常规检查
2.5.1.3肝、肾功能检查
2.5.1.4胸透、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仅在试验开始前进行)
2.5.2功效性指标
2.5.2.1 血清总胆固醇(TC)水平及降低百分率、甘油三酯(TG)水平及降低百分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水平及上升幅度。
2.5.2.2 功效判定标准
有效:TC降低>10%;TG降低>15%;HDL-C上升>0.104mmol/L。
无效:未达到有效标准者。
观察血清总胆固醇(TC)有效率、甘油三酯(TG)有效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有效率及总有效率。
2.6 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
凡自身对照资料可以采用配对t检验,两组均数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后者需进行方差齐性检验,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方差齐后,用转换的数据进行t检验;若转换数据仍不能满足正态方差齐要求,改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方差齐方但变异系数太大(如CV>50%)的资料应用秩和检验。有效率及总有效率采用X2检验进行检验。四格表总例数小于40,或总例数等于或大于40但出现理论数等于或小于1时,应改用确切概率法。
比较试食后血清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变化情况,试食组自身比较及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差异有显著性,并达到有效判定标准,可判定血清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结果阳性。 人体试食试验结果判定:①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二项指标阳性,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不显著低于对照组,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辅助降血脂功能作用;②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二项指标中一项指标阳性,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不显著低于对照组,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辅助降低血清总胆固醇或辅助降低甘油三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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