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咨询:化妆品:010-84828041/84828042(总机)转8016、8006;周末:18501050916;| 保健食品:总机转8008 |400电话:4006167168 | 交通路线| 申报指南
QQ号:21255156、1801335159(化妆品申报)|915369983(保健品注册)|281613376(通用);信箱:zhuceabc@zhuceabc.com |微信公众号:天健华成;微信咨询:tianjianhuacheng
10余年来,严格的申报前产品评估,动态的申报质量控制,丰富的专家资源,娴熟的申报经验,保证您的产品的高通过率!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注册申报网 >>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指南 >> 技术文献 >> 检测检验类 >> 正文
专题栏目
· 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快速指南·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快速指南
热门文章
 2015全新中国保健食品申报注…
 2015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报手…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周期及费用…
 进口保健食品批文申报注册8步…
 国产保健食品批文申报注册10…
 进口保健食品批文注册申报全…
 国产保健食品批文注册申报全…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全攻略
 保健食品申报注册攻略之四:抗…
 保健食品之营养素补充剂申报…
推荐文章
 2015全新中国保健食品申报注…
 2015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报手…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周期及费用…
 进口保健食品批文申报注册8步…
 国产保健食品批文申报注册10…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
 进口保健食品批文注册申报全…
 国产保健食品批文注册申报全…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全攻略
 保健食品之营养素补充剂申报…
最新调查
    为什么要找代理?
节省时间
节省费用
比较专业
不知道,无所谓

  
  •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2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2
5 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
5.1 以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以及允许用作保健食品的物质以外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化学合成物等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对该原料和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该原料原则上按以下四种情况确定试验内容。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原则上须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5.1.1 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5.1.2 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原则上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
5.1.2.1 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或毒性甚微不至构成对健康损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动植物及微生物等,可以先对该物质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5.1.2.2 凡以已知的化学物质为原料,国际组织已对其进行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将该化学物质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5.1.3 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料,在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5.2 以卫生部规定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或微生物(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除外)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或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及4.1.2.3或4.1.2.4中的任一项)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5.3 以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分以下情况确定试验内容:
5.3.1 以传统工艺生产且食用方式与传统食用方式相同的保健食品,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实验。
5.3.2 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且有关资料未提示其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如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时,需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
5.3.3 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时,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如服用量大于原料的常规用量时,需增加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5.4 用已列入营养强化剂或营养素补充剂名单的营养素的化合物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其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5.5 针对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必要时应针对性的增加敏感指标及敏感试验。
 
6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和结果判定
6.1 毒理学试验的目的
6.1.1 急性毒性试验:测定LD50,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并根据LD50进行毒性分级。
6.1.2 遗传毒性试验
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6.1.3 30天喂养试验
对只需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通过30天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观察对生长发育的影响,并可初步估计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6.1.4 致畸试验
了解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6.1.5 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
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期喂养后对动物的毒作用性质和靶器官,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子代的发育毒性,观察对生长发育的影响,并初步确定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6.1.6 代谢试验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species)、系(strain)提供依据;了解代谢产物的形成情况。
6.1.7 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
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和致癌的可能性,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保健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6.2 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
6.2.1 急性毒性试验
6.2.1.1 如LD50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如LD50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
6.2.1.2 如动物未出现死亡的剂量大于或等于10g/kgBW(涵盖人体推荐量的100倍),则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
6.2.1.3 对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和其它一些特殊原料的保健食品,按最大耐受量法给予最大剂量动物未出现死亡,也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
6.2.2 遗传毒性试验
6.2.2.1如三项试验(Ames试验或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及4.1.2.3或4.1.2.4中的任一项)中,体外或体内有一项或以上试验阳性,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6.2.2.2 如三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
6.2.3  30天喂养试验
6.2.3.1对只要求进行第一、二阶段毒理学试验的受试物,若30天喂养试验的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综合其它各项试验结果可初步做出安全性评价。
6.2.3.2 对于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的保健食品,在最大灌胃剂量组或在饲料中的最大掺入量剂量组未发现有毒性作用,综合其它各项试验结果和受试物的配方、接触人群范围及功能等有关资料可初步做出安全性评价。
6.2.3.3 若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或观察到毒性反应的最小剂量组其受试物在饲料中的比例小于或等于10%,且剂量又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原则上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但对某些特殊原料和功能的保健食品,在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剂量组,如果个别指标实验组与对照组出现有生物学意义的差异,要对其各项试验结果和受试物的配方、理化性质及功能和接触人群范围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保健食品或进入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6.2.4 传统致畸试验
     以LD50或30天喂养实验的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设计的受试物各剂量组,如果在任何一个剂量组观察到受试物的致畸作用,则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如果观察到有胚胎毒性作用,则应进行进一步的繁殖试验。
6.2.5 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
6.2.5.1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如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可进行安全性评价。若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或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组其受试物在饲料中的比例小于或等于10%,且剂量又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原则上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6.2.5.2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根据这两项试验中的最敏感指标所得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的原则是:
6.2.5.2.1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6.2.5.2.2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6.2.5.2.3 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6.2.6 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6.2.6.1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的原则是:
6.2.6.1.1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6.2.6.1.2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是否可用于保健食品。
6.2.6.1.3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用于保健食品。
6.2.6.2 根据致癌试验所得的肿瘤发生率、潜伏期和多发性等进行致癌试验判定的原则是: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统计学处理有显著性差异者,可认为致癌试验结果阳性。若存在剂量反应关系,则判断阳性更可靠。
6.2.6.2.1 肿瘤只发生在试验组动物,对照组中无肿瘤发生。
6.2.6.2.2 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均发生肿瘤,但试验组发生率高。
6.2.6.2.3 试验组动物中多发性肿瘤明显,对照组中无多发性肿瘤,或只是少数动物有多发性肿瘤。
6.2.6.2.4 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肿瘤发生率虽无明显差异,但试验组中发生时间较早。
6.2.7 若受试物掺入饲料的最大加入量(超过5% 时应补充蛋白质到与对照组相当的含量,添加的受试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饲料的10%)或液体受试物经浓缩后仍达不到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人的可能摄入量的规定倍数时,综合其它的毒性试验结果和实际食用或饮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健食品注册,营养素补充剂备案,请咨询010-84828041/84828042/51664481(总机)转8008、8006,或发邮件至zhuceabc@zhuceabc.com;QQ:915369983/1801335159打开QQ扫一扫  ;微信:tianjianhuacheng打开微信扫一扫
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备案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备案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