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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关于征求《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关于征求《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食药监注函[2007]163号
 

  为进一步完善营养素补充剂的申报与审评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等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07年10月25日前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告。

  联系人:李云峰,郭海峰
  电 话:010-88331128,88331118
  传 真:010-88374394
  E-mail:liyf@sda.gov.cnguohf@sda.gov.cn

  附件: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等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等有关问题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为进一步营养素补充剂的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应根据产品配方、实际投料量、生产工艺及营养素含量稳定性试验检测值等内容综合确定,标示值应在营养素含量稳定性试验检测值范围内。

  三、产品质量标准中营养素含量范围
  (一)质量标准中维生素、矿物质含量范围依据标示值计算,并控制在标示值的80%~150%范围内。

  (二)适宜人群为成人的,质量标准中营养素含量范围还应在《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中《维生素、矿物质的种类和用量》(表1)规定的范围内。

  四、维生素、矿物质含量稳定性试验检测值,应在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该种营养素含量范围内。

  五、维生素、矿物质的每日推荐摄入量依据产品标示值计算,且必须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产品配方中加入的维生素、矿物质,必须声称具有补充该种营养素的保健功能,作为辅料的除外。

保健食品注册,营养素补充剂备案,请咨询010-84828041/84828042/51664481(总机)转8008、8006,或发邮件至zhuceabc@zhuceabc.com;QQ:915369983/1801335159打开QQ扫一扫  ;微信:tianjianhuacheng打开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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