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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变更申请表
①申请表中产品名称、申请单位、批准文号与批准证书中载明的相应内容完全一致,与印章一致。
②申请变更项目填写完整、规范。
③申请变更理由陈述清楚。
④申报单位名称与签章完全一致。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二年内未受查处、通报的证明(产品名称已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况除外)
(3)商标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自主变更产品名称者除外)
①提供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商标注册驳回证明。
②产品名称已被他人抢先注册者,需要提供商标注册事务所出具的“商标查询单”原件和“注册重名商标公告”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提供新注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原件。
(4)提供原批准证书原件。
(5)说明书
①按现行规范修改说明书(见附件)。
②主要原料项已列出全部组分名单,并且符合目前各项法规规定。
③功效成份项中功效成份含量以稳定性实验最低检出值标注(2000年以前批准证书不作此项修改)。
④提供与原申报资料一致的规格说明(指最小食用单元的质量或体积)。
⑤说明书用A4规格纸打印,并加盖变更后企业公章。
⑥保健功能符合现批准功能。
(6)需修改功效成份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2000年前批准证书不提供)
①功效成份项中功效成份含量以大于等于(“≥”)稳定性试验最低检出值标示;维生素类以稳定性试验最低检出值的80-180%标示;矿物质以稳定性试验最低检出值的±25%标示。
②提供完整的企业标准,并加盖公章。
(7)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复印件清晰,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