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2003年,可信赖,因为我们真诚;被模仿,是我们的动力。我们是天健华成,我们创造行业典范!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化妆品申报 > 常见问题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要设质量负责人?

时间: 2022-02-28 作者: 来源:
导读: 答:《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没有单独
答:《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没有单独对注册人、备案人新设定许可,不代表降低质量安全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在考虑行业发展现状的情况下,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不仅受托生产企业要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也要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对于委托生产的化妆品,需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进行上市放行,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放行的“双放行”。至于自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是否要设两个质量安全负责人、进行“双放行”,个人认为无此必要,但具体要求以国家药监局制定的配套文件为准。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扫码咨询

Copyright © 2002-2022 天健华成申报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zhuceabc.cn 备案号:京ICP备0704124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