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为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安全,总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何首乌作为保健食品原料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并正在组织进一步开展系统安全性评价。结合当前保健食品监管实际,为防范安全风险,现将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此前批准超过此用量的产品,下调至此规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产品,应取消该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乌。 二、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三、对研究表明去除或替换何首乌不影响产品安全、功能的产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变更的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科学依据。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督促企业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相关变更申请,并提供依据产品质量标准的3批产品全项目检测报告;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管理,确保所用何首乌原料技术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含何首乌保健食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有关情况,有效地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相关阅读
-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2021
-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6月
- 《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2017年5月2日施行)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2021年3月1日施行)
-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2021年6月1日
-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2021年6月1日施行)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现行版。2016年7月1日施行,2020
-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现行)
-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
-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节自《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节自《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
- 保健食品中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方法
- 关于对党参西洋参黄芪灵芝等9种物质开展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
- 关于当归西红花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 我国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管理的相关要求
- 我国保健食品的备案管理及备案产品范围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热门排行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