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
颁布时间:2003-12-26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性质: 其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确认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执收资格的函》(国食药监办〔2003〕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原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现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含申请费和审评费,下同),分别划归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保健品以外的其他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仍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同时,取消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鉴于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按照你局有关规定,在2004年4月1日之前,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和审评费暂统一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2004年4月1日以后,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审评费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以及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审评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应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3款“药品监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49号)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你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上一篇: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相关阅读
-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2021
-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6月
- 《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2017年5月2日施行)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2021年3月1日施行)
-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2021年6月1日
-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2021年6月1日施行)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现行版。2016年7月1日施行,2020
-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现行)
-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
-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节自《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节自《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
- 保健食品中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方法
- 关于对党参西洋参黄芪灵芝等9种物质开展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
- 关于当归西红花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 我国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管理的相关要求
- 我国保健食品的备案管理及备案产品范围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热门排行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