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 二OO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参照文件目录 参照文件目录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林业部、农业部发布; 3、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 国家林业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实施,第二批 国家林业局2000年2月2日发布实施。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物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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