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同一产品原则上不得制成两种剂型或分别成型,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申请注册两种剂型或分别成型: 第三条 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第四条 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审评的具体规定为: 第五条 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可免做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和功能学评价试验(提供原产品试验报告的复印件),但其检验方法、评价指标和判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规定。在产品名称后注明口味或颜色。 第六条 增补剂型的产品,申请人应说明增补剂型的必要性和依据。其产品原料、功效成分、每日食用量应与原产品相同,产品的性状相似,如同为固体或同为液体,并且产品的生产工艺无质的变化,不影响安全和功能,可免做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和功能学评价试验(提供原产品试验报告的复印件),但其检验方法、评价指标和判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规定。 第七条 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暂不受理和审批以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 第八条 保健食品中使用的辅料一般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名单中的品种,否则,应当提供该辅料食用安全及国内外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应根据申报的保健功能和产品的特性确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相关阅读
-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2021
-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6月
- 《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2017年5月2日施行)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2021年3月1日施行)
-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2021年6月1日
-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2021年6月1日施行)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现行版。2016年7月1日施行,2020
-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现行)
-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
-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节自《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节自《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
- 保健食品中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方法
- 关于对党参西洋参黄芪灵芝等9种物质开展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
- 关于当归西红花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 我国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管理的相关要求
- 我国保健食品的备案管理及备案产品范围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热门排行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