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含片与颗粒剂溶化性指标检测、标志性成分或功效成分检测方法学研究资料、按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指标的产品,应提供哪些申报资料?
一、含片与颗粒剂的溶化性指标
含片与颗粒剂中溶化性指标、名称一致,但其测定方法与考察目的不同。含片的溶化性按“崩解时限检查法”检查,考察产品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崩解,验证物质释放方式与剂型设计的相符性;保健食品常见的颗粒剂包括可溶性颗粒与混悬型颗粒,可溶性颗粒溶化性检查方法为:加热水200mL,5分钟内应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不得有异物或焦屑,主要目的是检查其是否混有不溶性异物等。 鉴于检测目的不同,保健食品技术审评中,含片的溶化性指标作为产品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颗粒剂的溶化性指标作为产品非稳定性考察指标,混悬型颗粒暂不要求制订溶化性指标。 二、标志性成分或功效成分检测方法学研究资料 根据产品检测方法来源,应提交产品标志性成分或功效成分检测方法学研究资料,明确检测方法建立的研究过程,验证检测方法的准确性、重现性和适用性。还应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交研究人员、研究时间、研究地点等溯源性资料。属委托研究的,还应提交委托研究合同(协议)等。 (一)引用国家相关标准方法的,考虑方法建立时已进行方法学研究,不要求提供检测方法建立的研究资料,但应参照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考察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 (二)检测方法对国家相关标准方法的样品前处理、检测条件等内容进行修订的,重点对方法修订部分进行方法学研究,提供研究资料,并参照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考察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 (三)申请人自行制订检测方法的,应提供全部的方法学建立研究报告,参照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考察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并考察所建立方法的专属性与耐用性。 三、标准执行版本更替 对于因标准执行版本更替,引起的标准名称或标准号变化,应根据检测方法变化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一)不涉及方法原理与操作步骤变化的,可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相关项目的测定。 (二)不能确定或已确定检测方法发生原理或操作步骤变化的,要求申请人提供三批产品新老方法检测比对结果。 四、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涉及的指标检测 对于执行GB16740,涉及产品技术要求调整和检测报告要求,应根据指标调整的不同,提交申请材料。 (一)因执行GB16740,放宽指标限值或减少微生物指标要求的,考虑到原已对相关指标进行了检测,且符合现行GB16740规定,可不再要求提供相关指标检测报告。 (二)因执行GB16740,需对指标限值从严要求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该指标检验报告。 (三)因执行GB16740,需修订大肠菌群检测方法的,应提供三批产品大肠菌群自检报告。 (四)因执行GB16740,确需单独提交污染物和微生物指标变更注册申请的,严格按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04号)和《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5〕216号)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 关于延续注册保健食品产品恢复原产品名称问题
- 涉及配方、原辅料及其他证明性资料,多次补充资料仍不规范或不完整
- 按保健食品审评意见需补充材料的新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
- 对同一产品是否可以同时提出多个事项的变更注册申请
- 进口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应该提交的材料内容
-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由多方注册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应如何申请
- 对于保健食品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向企
- 功能性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中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的标示值的确定要
- 酒剂保健食品申报标示产品说明书的注意事项要求
- 不同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标注要求
- 不同原料的保健食品,注意事项标注要求
-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以银杏叶提取物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 保健食品益生菌类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选择和确认
- 保健食品含片与颗粒剂溶化性指标检测、标志性成分或功效成分检测
- 保健食品灭菌工艺条件的选择和验证要求
联系我们
- 固定电话:86-010-84828041/42
- 400电话:400-6167-168
- 邮箱:zhuceabc@zhuceabc.com
- 联系微信:
- 13601366497(化妆品类)
- 1801335159(特殊食品类)
头条阅读
热门排行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