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注册备案平台已备案化妆品未按要求提交资料不得继续生产和进口
导读:发布人:备案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23 内容: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规定: 1、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 备案人应于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相关
发布人:备案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23
内容: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规定:
1、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 备案人应于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相关补充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交资料的产品不得继续生产和进口。
2、2021年1月1日前备案完成且未注销的产品,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 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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