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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 发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于2017年11月16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依法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注册号。现将该公告予以转发(见附件)。
2017年11月27日
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 为贯彻实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保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供应,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决定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17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