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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保健食品补充资料延期提交申请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的规定,经报请总局食监三司同意,就保健食品补充资料延期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人如不能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应在时限到期前,填写《国产保健食品补充资料延期提交申请表》(附件1)或《进口保健食品补充资料延期提交申请表》(附件2),连同《保健食品审评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我中心。申请人应对延期提交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 补充资料提交时限最长可延长至1年。
三、 符合以下情况的,准予延期:
(一) 需要补做试验,但原有样品已过期、需重新加工样品用于补测的;
(二) 需要补测的相关指标暂无检测方法,需重新建立方法或补测其他替代指标的;
(三) 因检验机构的原因,未能按时出具检验报告,且检验机构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
(四) 需要补充的资料(不含检验报告)正在有关部门办理,且该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
(五) 延期提交的理由充分、合理,且主要为第三方责任导致申请人不能按时提交的;
(六) 地震、台风等不可抗自然力或其他灾害(需提供相关证明)导致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期提交的;
(七) 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延期提交的情形。
四、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 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补充资料延期提交申请的;
(二) 提供虚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经查实的;
(三) 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延期提交,且提供的理由不充分、不合理,申请人对延期负主要责任的;
(四) 延期提交时限已累计超过1年的;
(五) 其他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