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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 
|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 
| 2009年03月10日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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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经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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