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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口保健食品转境内生产的规定
关于进口保健食品转境内生产的规定
关于进口保健食品转境内生产的规定

  以获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转入我境内生产的,在产品原料(若以动植物为原料,其物(品)种和产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卫生部备案后,可以继续沿用原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组织生产。但产品说明书、标签中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必须作相应修改。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转境内生产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 向境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2、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可提交复印件);
3、 批准在我国境内建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府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4、 合资、合作双方的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5、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提交的保健食品生产审查材料;
6、 修改后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报批稿)。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转境内生产的,必须将企业申请报告复印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卫生部备案回执后,方可将审查结论正式通知企业。转境内生产进口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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