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从1997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标志 着我国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将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标准》对保健(功能)食品做了科学的定义。
《标准》指出:“保健(功能) 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 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标准》按照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将保健 (功能)食品分成调节免疫功能、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 减肥等13大类,与卫生部对保健食品的分类协调一致。在技术要求中,《标准》 明确规定:“保健(功能)食品至少应具有调节人体机能作用的某一种功能”,并 对功效成分提出要求:“保健(功能)食品一般应含有与功能相对应的功效成分及 功效成分的最低有效含量”。
此次发布的《标准》,使保健(功能)食品的标签更 突出了保健(功能)食品的特点。《标准》规定的标注内容,除与《食品标签通用 标准》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规定基本一致外,又增加了“功能成分和营养成 分表”、“保健功能”、“特殊标注内容”等3项内容。《标准》还规定保健(功 能)食品“不得以药品名称或类似药品的名称命名产品”。此外, 《标准》还就 保健(功能)食品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做了严格的规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功能)食品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据不完全统 计,我国目前约有各种名目繁多的保健(功能 )食品数千种。一些质量低劣、名不 符实、夸大其词的产品混杂其中,一时竟出现过“千鳖过江”,“万参下山”的 势头,使广大消费者真假难辨,无所适从。消费者纷纷呼吁:应尽快规范保健( 功能)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为此,国务院有关领导早在19 94年就在国家技术 监督局“关于营养保健食品质量情况”的报告上批示:为了人民的健康,必须采 取严格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遵照上述精神,与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多次研究座谈,制定了此次出 台的《标准》。它的发布与实施,为扭转我国保健(功能)食品市场鱼龙混杂的局 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5月1日起,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将以《标准》为依据判定市场上所有保健(功能)食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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