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规范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经过培训合 格,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负责本单位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技术人员,分为专职和兼职卫生管理员。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卫生管理员 的监督管理,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对执行本规范表现突出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及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领卫生许可证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食品卫生管理员配备的情况。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落实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定。 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单位按照生产规模和品种,自行确定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但每个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中食品生产单位和50人以上的餐饮单位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七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培训,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掌握食品生产经营专业技术,了解食品加工场所、环境、 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运输过程的卫生要求以及个人卫生要求; (三)了解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以及食物中毒 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1年以上的,或者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2年以上的; (五)身体健康并具有健康合格证明; (六)其他相关要求。 第八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拟定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三)每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及时纠正不符合卫生操作规范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每天抽查原料或成品索证情况,查验标签与货物是否相符,并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检验确证; (五)对收回、退还食品和生产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记录,并记录销毁等处理数量、时间、方式和流向等; (六)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落实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调离相关岗位; (七)如实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该单位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及改进情况,负责按要求报告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并协助调查处理; (八)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九)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食品卫生管理的情况; (十)发现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的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实施时间和完成时限等意见; (十一)其他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开展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确保食品卫生管理员能够现场检查所有生产经营过程和记录,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食品卫生管理员履行职责。 变动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在30天内告知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调换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建议: (一) 食品卫生管理员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不履行本规范规定职责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对未按本规范规定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颁发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