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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符合应有的营养品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营养标签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养成分;
(二)营养声称;
(三)营养知识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第二章  营养成分的标示
第四条  营养成分可以标示下列内容: 
(一)能量
(二)蛋白质 
(三)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四)胆固醇
(五)碳水化合物 
(六)糖
(七)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八)维生素:维生素A(b-胡萝卜素),维生素B1(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烟酸(尼克酸),叶酸,泛酸,胆碱,生物素。
(九)            矿物质: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铬,
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和顺序。
第五条 食品营养标签必须标示下列营养成分:
(一)能量  
(二)蛋白质 
(三)总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四)胆固醇
(五)总碳水化合物
(六)糖
(七)钠
(八)钙
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营养成分可自愿标示。
第六条 营养成分的含量应当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第七条 营养成分的定义、标示和数值的核准、判断应当执行《营养标签标示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标注营养成分:
(一)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单份食品含有的营养素低于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的5 %的食品; 
(二)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总面积小于10cm2的食品。
 
第三章  营养声称的标示
第九条 营养声称包括:
(一)营养素含量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含量“高”、“富
含”、“低”“无”等的声称;
    (二)含量比较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与基准食物或者参考数值相比“减少”或“增多”的声称; 
  (三)营养属性声称:指食品原料特性的声称, 如“强化”、“增加”、“xx天然来源”、“纯果汁”的食品等。
第十条  营养素含量声称应当执行《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含量比较声称中必须用倍数或质量百分数标示所声称的差异,增加或减少的实际含量应当在≥25%以上。被比较的基准食物或数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比较的基准食物为消费者普遍认识,属于不同加工或形式的同种或同类的食品;
(二) 被比较的参考数值仅指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或适宜摄入量(RNI 或 AI)涉及的营养素。
 
第十二条 营养属性声称标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某营养素的“天然来源”声称, 仅指某食品未经过任何成分的添加或去除,并且其某营养成分的含量应当符合附件2中规定的条件;
(二)某食品强化或添加了“天然xx”声称,仅指某维生素从天然食物中获取而非人工合成, 其天然提取物的纯度和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强化”、“增加”、 “减少”、“纯”或 “100%”的声称,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营养知识指南
第十三条 营养知识指南是指食品营养标签中对某营养素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声称。
第十四条 食品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营养知识指南应当科学、准确、通俗易懂。符合《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的要求。不得暗示或声称营养素防止或治疗疾病的作用,不得宣传产品功能。
第十五条 下列食品可以标示营养知识指南:
(一)            该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含量显著;
(二)营养成分符合《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规定的“营养素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条件。
第十六条 营养知识指南用语应当符合《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文字、图形、符号或暗示进行夸张和删改,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第十七条  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营养声称内容的调整和扩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章  营养标签的格式
第十八条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养成分表必须用一个“方框表”来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执行卫生部《食品营养标签标示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营养成分表必须标于主示面右侧,当主示面较小或不存在主示面侧面时,可标于反面。圆型和软包装的标签应遵循“主示面右侧”的原则执行,以保障食品名称与营养内容在同一视野内。
(三)当可用标签主面积的包装£ 20 cm2及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呈示。
(四)包装版面、背景颜色、字体和字形要求清楚和易读。但营养素的字体不可大于产品一般名称,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的字体不得超过食品重量声称。
(五)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最小包装必须标明每份重量。食品营养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第十九条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允许使用外文标注营养成分的,应当与中文有密切的对应。外文不得大于中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养素名称、单位、格式、顺序进行标示的;
(二)保质期内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值与抽查检验值不符;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示营养声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示营养功能准则用语。
第二十一条 《营养标签标示规范》和《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由卫生部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关食品营养成分标示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营养标签标示规范;
      2、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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