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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卫生要求
保健食品的卫生要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6 16:30:31
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 卫生要求
1.3.1 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饮液
固体饮料*
胶囊*
铅(以Pb计,mg/kg)
砷(以As计,mg/kg)
汞(以Hg计,mg/kg)
≤0.5
≤0.3
—
≤0.5 (≤2.0)
≤0.3 (≤1.0)
— (≤0.3)
≤1.5 (≤2.0)
≤1.0
— (≤0.3)
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86执行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注: * 1) 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
2) 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 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食品种类
指标
菌落总数
(cfu/g.mL)
大肠菌群
MPN(100g.mL)
霉菌
(cfu/g.mL)
酵母
(cfu/g.mL)
致病菌
液态食品
蛋白质含量≥1.0%
蛋白质含量<1.0%
≤1000
≤100
≤40
≤6
≤30
≤30
≤50
≤5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蛋白质含量≥4.0%
蛋白质含量<4.0%
≤30000
≤1000
≤90
≤40
≤50
≤50
≤50
≤5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 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审查批准的保健功能相一致。
1.4.2 卫生部对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有规定的, 产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2 标识要求
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 5009 执行。
3.2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 执行。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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