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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描述
骨质疏松与骨质减少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常见的代谢性骨病。它是一种全身性的骨骼疾病,其特点是骨质减少,骨组织的细微结构被破坏,使骨的脆性增加,骨折的危险性增加。它可以使除头颅外的任何部位的骨骼发生骨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骨质疏松症发病率约为59.89%,增加骨密度、有效治疗骨质疏松症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重要课题。
截止到2007底,我国共批准增加骨密度、改善骨质疏松功能保健食品200种左右,自2003年12月12日之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增加骨密度功能的国产及进口保健食品大约近200种,市场前景广阔。这些已批准的产品大多同时申报了两中以上的保健功能,主要集中在补钙、增强免疫力上(数据来源:中国注册申报网http://www.zhuceabc.cn)。 就目前市场产品品种来看,增加骨密度的保健食品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含钙的、通过直接补充钙质而达到增加骨密度目的的保健食品;另一类是不含钙或者不以补钙为目的,而是通过调整内分泌而促进钙的吸收从而达到增加骨密度这一目的的保健食品(如大豆异黄酮类)。
二.申报流程
基本流程:检测——受理——评审——批准
产品在相应的样品检测后,进行以下申报流程:
1、国产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申请→省局形式审查、受理5日→核查、抽样15日→SFDA审评80日→
2、进口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申请→SFDA形式审查、受理5日→SFDA审评80日→
三.申报周期
增加骨密度功能的全程申报周期(从检验开始计算)约在12-18个月左右。
1、 检验周期:
(1)该功能检验项目:
申报增加骨密度功能的产品需要检测:毒理学试验、功效成分检测、卫生学检验、加速稳定性试验、保健功能评价(含动物功能试验)等。
(2)各项检验时间与总时间:
毒理安全性评价:30-50天,功效成分/卫生学/加速稳定性检验:90-120天。动物功能试验30-50天。全部的检验时间大约在8-12个月左右才能完成。
2、 评审周期
国家局自产品受理之日起9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国产产品会在省局受理后,由省局对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抽样复检、实验室核查等工作,然后报送国家局)
四.申报费用
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样品加工费(含核查费用)、官方费用(检测费和评审费)等费用。进口产品还涉及公证费和翻译费。如果您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则还有代理服务费。该功能国产产品的全部官方费用(含检测、复检、审评费等)一般在13-17万左右,进口产品一般在17-20万左右。(分为含钙和不含钙,不含钙会稍贵)
1、检验费用
(1)样品检测费用:
该功能样品检测费国产产品一般在13-17万左右,进口产品要略高一些,详情请电话咨询010-84828041-801或参考http://www.zhuceabc.cn上的相关信息。
特殊原料须加做试验,如真菌类需做菌种鉴定等,此项费用未计算在内。
(2)复检费用:
约0.5-1万元左右,进口的比国产的稍贵。以上为全部的检测费用。
2、评审费用
目前不收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取消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2009年以前根据财库〔2002〕49号文件,保健食品的审评费为8000元)。
五.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
1、适宜人群:中老年人
中老年人因为骨钙的丢失和激素水平的变化会导致骨密度下降、骨质疏松等情况,导致中老年人容易出现骨折等情况。
2、不适宜人群:
国家没有规定本功能的不适宜人群。需要根据原料情况确定不适合的人群,如人参不适宜少年儿童服用。
六.原料与配方
1、增加骨密度的常用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已批准具有增加骨密度功能的常用原料有:大豆异黄酮、钙及富钙物质、珍珠、肉苁蓉、黄芪、熟地、骨骼钙、磷酸钙、柠檬酸钙、乳酸钙、活性钙、乳清钙等。
2、配方举例:
保健功能:增加骨密度
配方:碳酸钙、果醋蛋粉、淫羊藿、骨碎补、黄精、当归、三七、酪蛋白磷酸肽、硬脂酸镁
3、配方注意事项
产品配方:增强免疫力的保健食品主要用传统的中医药养生保健理论,或现代医学理论为指导思想。配方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申报具有某项保健功能的产品,配方中应含有提示可能具有该功能的成分或原料。而且配方中各原料的配伍要合理。
以下列出配方的一些具体注意事项,供参考: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7)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8)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9)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0)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 转让估价
根据我们历年经验,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文转让费一般在25-40万人民币左右
希望本文能对您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上面没说到的问题,欢迎与作者交流探讨。联系方式:010-84828041/84828042转8016/8008;medfda@163.com、guoxx100@126.com;QQ:281613376、91536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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