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描述
抗疲劳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市场中占据着相当大的份额。自2003年12月12日之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缓解体力疲劳功能的国产保健食品大约在800余种,进口产品大约近30种。以上海地区数据为例:2005年第一季度,七大类保健品占据了上海市保健品市场75%的份额,其中抗疲劳类产品以23.2%的市场份额位列第一。截止到2007年10月份,我国共批准“抗疲劳”、“缓解体力疲劳“保健食品1500种左右(数据来源:中国注册申报网http://www.zhuceabc.cn)。很多产品同时申报了两种以上的保健功能,搭配多集中在增强免疫力和耐缺氧上。
疲劳是现代人群中最常见的健康问题,各个年龄层次的人都有相当数量为此所困。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竞争的加剧,生存压力加大,本症状的困扰越来越突出。于是,具有缓解疲劳作用的保健食品应运而生。疲劳是一种生理性现象,对人来说是一种保护性的机制。这是身体向我们发出应该休息的信号。疲劳一般可分为体力疲劳、脑力疲劳、心理疲劳,和病理疲劳。以上四种疲劳中,除了病理性疲劳外,如果不是持久性过度性的疲劳,一般可以通过科学膳食,合理营养等自我保健手段来进行调理、消除。
二.申报流程
基本流程:检测——受理——评审——批准
产品在相应的样品检测后,进行以下申报流程:
1、国产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申请→省局形式审查、受理5日→核查、抽样15日→SFDA审评80日→
2、进口保健食品申报流程:
申请→SFDA形式审查、受理5日→SFDA审评80日→
三.申报周期
缓解体力疲劳功能的全程申报周期(从检验开始计算)约在12-18个月左右。
1、 检验周期:
(1)该功能检验项目:
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功能的产品需要检测:毒理学试验、功效成分检测、卫生学检验、加速稳定性试验、保健功能评价(含动物功能试验)及兴奋剂检测等。
(2)各项检验时间与总时间:
毒理安全性评价:30-50天,功效成分/卫生学/加速稳定性检验:90-120天。动物功能试验30-50天,兴奋剂检测2个月。全部的检验时间大约在8-12个月左右才能完成。
2、 评审周期
国家局自产品受理之日起9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国产产品会在省局受理后,由省局对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抽样复检、实验室核查等工作,然后报送国家局)
四.申报费用
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样品加工费(含核查费用)、官方费用(检测费和评审费)等费用。进口产品还涉及公证费和翻译费。如果您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则还有代理服务费。该功能国产产品的全部官方费用(含检测、复检、审评费等)一般在14万左右,进口产品一般在18万左右。
1、检验费用
(1)样品检测费用:
该功能样品检测费国产产品一般在14万左右,进口产品要略高一些,详情请电话咨询010-84828041-801或参考http://www.zhuceabc.cn上的相关信息。
特殊原料须加做试验,如真菌类需做菌种鉴定等,此项费用未计算在内。
(2)复检费用:
约0.5-1万元左右,进口的比国产的稍贵。以上为全部的检测费用。
2、评审费用
目前不收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取消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2009年以前根据财库〔2002〕49号文件,保健食品的审评费为8000元)。
五. 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1、适宜人群:易疲劳者
国家规定的适宜人群是“易疲劳者”,这主要是指以下人群运动员及爱好运动、健身的人群、高温作业人员、军事活动人员、高原地区作业人员以及容易发生疲劳的各类人群。
2、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国家规定的不适宜人群是“少年儿童”。这是由于很多可以缓解体力疲劳的成分会影响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
六. 原料与配方
1、缓解体力疲劳功能常用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已批准具有缓解体力疲劳功能的常用原料有:人参,西洋参,红景天,淫羊藿,枸杞,砂仁,山药,肉桂,丁香,五加皮,何首乌,三七,葛根等。
2、配方举例:
保健功能:缓解体力疲劳
配方:人参、怀牛膝、山茱萸、北沙参、茯苓、糊精、硬脂酸镁
3、配方注意事项:
缓解体力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主要以现代医学理论为指导思想。配方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申报具有某项保健功能的产品,配方中应含有提示可能具有该功能的成分或原料,而且配方中各原料的配伍要合理,不得违反一般的用药原则。
以下列出配方的一些具体注意事项,供参考: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7)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8)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9)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0)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 转让估价
根据我们历年经验,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文转让费一般在20-35万人民币左右
希望本文能对您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上面没说到的问题,欢迎与作者交流探讨。联系方式:010-84828041/84828042转8016/8008;medfda@163.com、guoxx100@126.com;QQ:281613376、915369983。
欢迎转载,但转载时务必保留作者及联系信息,作者保留法律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