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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按照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文件中“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大孔吸附树脂的相关资料;应用大孔吸附树脂进行分离纯化的制备工艺研究资料;使用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制造的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申请时还应提供原料生产企业的详细资料,原料的制备工艺和详细的质量标准,包括原料中大孔吸附树脂残留物的标准和检测报告。提供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原料大孔吸附树脂残留物的检验报告;大孔吸附树脂及其纯化工艺等安全性评价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