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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新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使用新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使用新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30029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四、受理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八、申请材料
  (一)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产品注册
  1.申请材料清单
  (1)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4)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6)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7)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
  (8)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9)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10)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12)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13)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4)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
  (15)其他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16)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17)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功能项目范围内的,还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资料;
  (18)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9)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21)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22)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实样应排列于标签、说明书样稿项下;
  (23)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2.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新产品注册申请应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
  (4)除《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若无印章,可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签名章代替。
  (5)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
  (6)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电子版与文字版的同一内容(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产品配方、试制单位名称、试制单位地址、试验单位名称、产品受理编号)应当一致。
  (7)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与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产品保健功能、安全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
  (8)非首次申请的申报资料应提供撤审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还应提供再次申报的理由,附于申报资料的首页。
  3.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1)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1)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www.zybh.gov.cn)下载。
  2)填写前应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按要求填写。
  3)申请表内容须打印填写,项目填写应完整、规范,不得涂改。
  4)申报的保健功能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一致。申报的新功能除外。
  5)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为产品所有权的拥有者,生产企业为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申报产品由申请人自行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申请人;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其它企业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被委托企业)。
  6)产品名称应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2)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加盖印章。
  (3)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1)不重名检索说明。
  2)提供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网页打印。
  (4)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书应当包括有关该保健食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5)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是指国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未注册的不需提供。商标使用范围应包括保健食品,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商标注册人变更文件或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加盖印章。
  (6)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三方面内容,应分别列出,缺一不可。
  (7)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
  1)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
  2)配方依据。
  3)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4)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8)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三方面内容应分别列出,不可缺项。
  (9)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1)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三方面资料应分别列出,不可缺项,内容应一致。
  2)生产工艺简图应包含所有的生产工艺路线、环节,注明所有的工艺过程和相关技术参数。
  3)生产工艺说明应当详细描述生产工艺,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的所有环节以及各环节的工艺技术参数;注明相应环节所用设备及型号;以提取物为原料的,提供该提取物的生产工艺。
  4)相关的研究资料。
  5)3批样品自检报告。
  6)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应符合《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10)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1)企业标准中涉及到申请人名称,应与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
  2)企业标准中附录按规定逐项列出,内容应完整、齐全。
  (1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1)提供包装材料的名称(种类)、质量标准。
  2)提供包装材料的来源证明材料。
  3)提供包装材料的选择依据。
  (12)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1)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有效期为自检验机构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报告不予受理。  
  2)检验报告按下列顺序排列:
  a.检验申请表(附在相应的试验报告之前)。
  b.检验单位的检验受理通知书(附在相应的试验报告之前)。
  c.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d.功能学试验报告(包括动物的功能试验报告和/或人体试食试验报告)。
  e.兴奋剂、违禁药物检测报告(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功能的注册申请)。
  f.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试验报告。
  g.稳定性试验报告。
  h.卫生学试验报告。
  i.其他检验报告(如原料品种鉴定报告、菌种毒力试验报告等)。
  3)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a.检验报告格式应规范,不得涂改。
  b.检验机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c.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论处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逐页加盖公章。
  4)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送检单位、样品生产或试制单位名称、样品批号应与检验申请表中相应内容一致。若有变更,申请人和检验机构需提供书面说明。
  5)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不需提供功能学试验报告;不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6)申报资料中应当增加伦理委员会出具的允许开展该人体试食试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检验机构印鉴,附于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后。
  7)同一申请人申请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剂型不同产品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同剂型选择的科学、合理的依据。如果其中一个剂型的产品注册已经提供所有的检验报告,其他剂型的产品注册时可以免做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学试验,但需提供免做相关试验的说明,以及已做所有试验产品的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学试验报告复印件。
  8)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注册,如果其中一种口味、颜色的产品注册已经提供所有试验报告,其他口味和颜色的产品注册可以免做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学试验,但需提供免做相关试验的说明,以及已做所有试验产品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学试验报告复印件。
  (13)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按《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提供该项资料。
  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应根据申报的保健功能和产品的特性确定,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提供该项资料。
  (14)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
  (15)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
  2)证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16)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办理注册事务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2)出具委托书的委托方应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3)被委托方再次委托其它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时,应提供申请人的认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译本,译文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1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机构的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2)证明文件应当明确标明该产品符合该国家(或地区)法律和相关标准,允许在该国(或地区)生产和销售,如为只准在该国(或地区)生产,不在该国(地区)销售,这类产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18)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19)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应列于标签、说明书样稿项下。
  (20)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1)提供原料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文件。
  2)提供原料和辅料的检验报告。
  3)提供原料的购销发票。原料如属赠送的,应提供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人向原料经销单位购买原料的,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复印件。
  4)以提取物为原料的,还应提供提取物的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并加盖供货商公章。
  5)提供申请人与样品试制单位的委托加工协议。
  6)提供样品试制单位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包含申报产品的剂型。
  7)配方中使用了真菌、益生菌、核酸、濒危野生动植物、辅酶Q10、大豆异黄酮等已有明确规定的物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相应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8)以化学合成品为原料的产品,应提供可食用的依据、食用量及安全性评价资料。
  9)参考文献。
  10)首页应当提供注明该项下各项文件、资料名称和类别的目录,并使用明显的识别标志对各项文件、资料进行区分。
  (21)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3倍。
  (22)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提供的样品包装应完整、无损,应贴有标签,标签应与申报资料中相应的内容一致。样品包装应利于样品的保存,不易变质、破碎。样品应在保质期内。
  (23)上述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文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由境内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格式。
  (24)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产品注册申请表中,进口产品申请人为产品所有权的拥有者,生产企业为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申报产品由申请人自行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申请人;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其他企业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被委托企业)。
  2)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中、英文)应前后一致。
  3)证明文件、委托书应为原件,应使用生产国(或地区)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4)证明文件、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5)证明文件、委托书应有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二)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变更注册
  1.申请材料清单
  (1)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或进口保健食品变更备案申请表;
  (2)变更具体事项的名称、理由及依据;
  (3)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变更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变更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的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5)生产国(地区)相关机构出具的该事项已变更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该证明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6)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资料,具体提交资料要求请见“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附件2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变更产品注册申请应提交原件1份。
  (4)除《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进口保健食品若无印章,可以法人代表签字或者签名章代替。
  (5)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与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产品保健功能、安全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
  (7)已受理的产品,申请人提出更改申报资料有关内容的具体要求如下:
  1)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试验报告以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安全和功能的内容不得更改。
  2)除上述内容外,如需更改,申请人应向原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理由,注明提交的日期,加盖与原申请人一致的印章。申请人应提供更改后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8)非首次申请的申报资料应提供撤审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还应提供再次申报的理由,附于申报资料的首页。
  (9)变更注册申请中,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申请人名称、地址应当一致。对于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已经备案的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10)对于变更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同时受理该产品的变更的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变更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提出再注册申请。
  (11)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产品,其申报资料及样品一般不予退还,但已提交的《委托书》、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再注册产品除外)除外,如需退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批准意见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退还申请。
  (12)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13)申请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写明变更事项的具体名称、理由及依据,注明申请日期,加盖申请人印章。
  (14)需提交试验报告的,试验报告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机构出具。
  (15)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变更事宜的,需提供委托原件(委托书应符合新产品申报资料要求中对委托书的要求)。
  (16)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应包括产品生产国(或地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17)产品生产国(或地区)批准变更的标签、说明书(实样)和质量标准应附中文译文,并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3.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1)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或进口保健食品变更备案申请表。
  (2)变更具体事项的名称、理由及依据。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应包括产品生产国(地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3)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变更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变更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的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5)生产国(地区)相关机构出具的该事项已变更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该证明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6)不同变更事项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2)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实样。
  3)改变食用量的变更申请(产品规格不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a.减少食用量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供确定的检验机构按照拟变更的食用量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后出具的试验报告。
  b.增加食用量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供确定的检验机构按照拟变更的食用量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后出具的试验报告,以及拟变更的食用量与原食用量相比较的功能学评价试验报告。
  c.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实样。
  4)改变产品规格、保质期、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a.变更后不影响产品安全与功能的依据以及相关的研究资料和科研文献和/或试验报告。其中,改变质量标准的注册申请还应当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b.连续三个批号样品的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的自检报告。
  c.检验所需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改变保质期除外)。
  d.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实样。
  5)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a.确定的机构出具的所增加功能项目的功能学试验报告。
  b.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实样或样稿。
  6)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内部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a.新生产场地所在国(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产品生产条件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b.该产品被允许在新生产场地所在国(地区)自由销售的证明文件。
  c.新生产场地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的自检报告。
  d.检验所需的新生产场地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
  e.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实样。
  7)改变产品名称的变更申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拟变更后的产品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以及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实样或样稿以及2年内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8)申请人自身名称和/或地址名称改变的备案事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产品生产国(地区)管理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场地未变更的证明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标签、说明书实样。
  9)改变境内代理机构的备案申请事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境外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委托新的中国代理机构同时取消原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委托文书、公证文书。
  10)上述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文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由境内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相一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格式。
  (三)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向境外转让产品注册
  1.申请材料清单
  (1)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2)受让方生产国(地区)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3)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4)转让合同,该合同必须经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地中国使领馆确认;
  (5)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7)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的检验报告;
  (8)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9)受让方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
  2.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应提交原件1份。
  (4)除《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技术转让应加盖转让方和受让方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若无印章,可以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名章代替。
  (5)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
  (6)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电子版与文字版的同一内容(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产品配方、试制单位名称、试制单位地址、试验单位名称、产品受理编号)应当一致。
  (7)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与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产品保健功能、安全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
  (8)非首次申请的申报资料应提供撤审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还应提供再次申报的理由,附于申报资料的首页。
  (9)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中,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申请人名称、地址应当一致。对于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已经备案的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10)对于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同时受理该产品的变更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变更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提出再注册申请。
  (11)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单位公章。
  3.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1)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1) 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www.zybh.gov.cn)下载。
  2)填写前应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按要求填写。
  3)申请表内容须打印填写,项目填写应完整、规范,不得涂改。
  4)申报的保健功能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一致。申报的新功能除外。
  5)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为产品所有权的拥有者,生产企业为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申报产品由申请人自行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申请人;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其它企业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被委托企业)。
  6)产品名称应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2)受让方生产国(地区)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3)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4)转让合同。该合同必须经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地中国使领馆确认。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经中国境内公证机构公证。
  (5)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延续、变更、补发、纠错等事项,在完成一个申请事项后,方可申请其他事项)。
  (6)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7)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的检验报告。
  (8)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9)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
  (四)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再注册
  1.申请材料清单
  (1)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
  (2)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再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再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复印件;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4)产品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地中国使领馆确认;
  (5)五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
  (6)五年内中国消费者对产品反馈情况的总结;
  (7)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实样;
  (8)保健食品配方、工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标准;
  (9)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
  (10)承诺书。
  2.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再注册申请应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
  (4)除《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技术转让应加盖转让方和受让方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若无印章,可以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名章代替。
  (5)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
  (6)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电子版与文字版的同一内容(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产品配方、试制单位名称、试制单位地址、试验单位名称、产品受理编号)应当一致。
  (7)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与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产品保健功能、安全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
  (8)非首次申请的申报资料应提供撤审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还应提供再次申报的理由,附于申报资料的首页。
  (9)再注册申请中,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申请人名称、地址应当一致。对于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已经备案的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10)再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同时受理该产品的变更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变更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提出再注册申请。
  3.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1)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
  1)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或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www.zybh.gov.cn)下载。
  2)填写前应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按要求填写。
  3)申请表内容须打印填写,项目填写应完整、规范,不得涂改。
  4)申报的保健功能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一致。申报的新功能除外。
  5)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为产品所有权的拥有者,生产企业为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申报产品由申请人自行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申请人;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其它企业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被委托企业)。
  6)产品名称应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2)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再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再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复印件(委托书应符合新产品申报资料要求中对委托书的要求)。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4)产品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地中国使领馆确认。证明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
  2)证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5)五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
  (6)五年内中国消费者对产品反馈情况的总结。
  (7)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实样。
  (8)保健食品配方、工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标准:保健食品配方、工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标准应与批件内容一致。
  (9)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
  (10)承诺书。
  1)产品技术要求没有改变的,应当提供承诺书。
  2)功能评价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有改变的,应当提供该产品符合现行规定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11)上述资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再注册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邮寄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010—88331866
  3.电子邮箱:slzx@sfda.gov.cn
  (二)对外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产品注册
  1.受理:
  申请人按照本《指南》第八条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检验与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受理后,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
  检验机构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在50日内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将检验报告移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
  3.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8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日。经审查准予注册的,发给《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注册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但申请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变更审批
  1.受理:
  同上事项受理方式。
  2.检验与核查:
  对改变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及进口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总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
  对改变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及进口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检验机构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在30日内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将检验报告移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
  3.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
  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广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0日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对改变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及进口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0日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10日。经审查,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
  同上事项送达方式。
  (三)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向境外转让产品注册
  1.受理:
  同上事项受理方式。
  2.检验与核查:
  自受理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在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对受让方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抄送申请人。
  3.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报告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
  同上事项送达方式。
  (四)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再注册
  1.受理:
  同上事项受理方式。
  2.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再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发布公告,注销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3.送达:
  同上事项送达方式。
  十二、审批时限
  1.受理:5个工作日;
  2.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评和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产品注册
  1.《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2.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二)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变更审批
  1.《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的有效期与原《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相同。
  2.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三)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向境外转让产品注册
  1.新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相同。
  2.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四)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再注册
  1.《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
  2.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件号:

产品名称

中文名

英文名

申请人

中文名

英文名

申请人地址

生产企业

中文名

英文名

生产国(地区)

地址

审批结论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

国食健字J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保健功能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产品规格

保质期

注意事项

附件

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或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

***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以***、***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具有***的保健功能(注:营养素补充剂无需标“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字样,只需注明“具有补充***的保健功能”即可)。

【主要原料】

【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

注:营养素补充剂可标每片(粒等)含:

【保健功能】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次,每次粒(片、支等)

【产品规格】/粒(片、支等)

【保质期】个月

【贮藏方法】密封、置阴凉干燥处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批件号:

产品名称

中文名

英文名

申请人

中文名

英文名

申请人地址

生产企业

中文名

英文名

生产国(地区)

地址

审批结论

经审核,同意由…变更为…。

原批件号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

批准证书

批件号:

产品名称

转让方

转让方地址

受让方

受让方地址

审批结论

经审核,该技术转让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原批件号

原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保健功能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产品规格

保质期

注意事项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

***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以***、***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动物功能和/或人体试食试验证明,具有***的保健功能(注:营养素补充剂无需标“动物和功能/或人体试食试验证明”字样,只需注明“具有补充***的保健功能”即可)。

【主要原料】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

注:营养素补充剂可标每片(粒等)含:

【保健功能】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次,每次粒(片、支等)

【产品规格】/粒(片、支等)

【保质期】个月

【贮藏方法】密封、置阴凉干燥处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件号:

产品名称

中文名

英文名

申请人

中文名

英文名

申请人地址

生产企业

中文名

英文名

生产国(地区)

地址

审批结论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

国食健字J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保健功能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产品规格

保质期

注意事项

附件

备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

***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以***、***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具有***的保健功能(注:营养素补充剂无需标“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字样,只需注明“具有补充***的保健功能”即可)。

【主要原料】

【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

注:营养素补充剂可标每片(粒等)含:

【保健功能】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次,每次粒(片、支等)

【产品规格】/粒(片、支等)

【保质期】个月

【贮藏方法】密封、置阴凉干燥处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发布领取信息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的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三)电子邮件咨询;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010)88331732
  电子邮箱:slzx@sfda.gov.cn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
  邮编:100036
  电话:1233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二)对外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三)乘车路线:
  地铁:地铁2号线长椿街站D出口,往西799米即到。或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A出口,往北893米即到。
  公交:乘坐56路,78路,395路,423路在槐柏树街西口下车,步行222米即到。乘坐42路,46路,49路,691路在天宁寺桥东下车,步行252米即到。乘坐26路,390路,395路,423路,456路,662路,691路在西便门下车,步行263米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可通过网站http://www.sfda.gov.cn/WS01/CL0135/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保健食品注册,营养素补充剂备案,请咨询010-84828041/84828042(总机)转8008、8006,或发邮件至zhuceabc@zhuceabc.com;QQ:915369983/1801335159打开QQ扫一扫  ;微信:tianjianhuacheng打开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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