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5年7月1日前已完成检验或正在检验但未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的产品,在申报保健食品时,是否完全按照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有无什么特殊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7:49:07
答:《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保证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平稳过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5月27日颁发了《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5年7月1日前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产品或已由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正式受理试验但未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的产品的注册审批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规定,对2005年7月1日前已完成检验或正在检验但未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的产品,承担产品试验的机构应于2005年7月5日前将产品名称等报送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申报这些产品时,也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申报资料申报,即向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申报资料应包括产品研制报告等15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这些产品应当进行试验和样品试制现场的核查,并抽取检验用样品,进行样品检验,但对样品试制的生产条件,核查的要求有所放宽,不要求是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即GMP)的生产车间。因此对2005年7月1日前已完成检验或正在检验但未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的产品,除试制样品的生产车间,可以是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即GMP)外,申请注册的程序和申报资料的要求均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