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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应由原申请人提出(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二) 申请注销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已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产品名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对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产品名称 |
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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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名称 |
进口产品填写此栏 | ||
批准(备案)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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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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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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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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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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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可附页) | |||
生产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